海商法 第 84 條
旅客於發航二十四小時前,得給付票價十分之二,解除契約;其於發航前因死亡、疾病或其他基於本身不得已之事由,不能或拒絕乘船者,運送人得請求票價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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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84條規定旅客退票上限:發航二十四小時前扣票價十分之二,因死亡、疾病等不得已事由不能乘船則僅扣十分之一。
Q · 船票臨時不能搭,最多被扣多少?
依海商法第84條,旅客於發航二十四小時前可給付票價十分之二(兩成)解除契約;若於發航前因死亡、疾病或其他基於本身不得已之事由不能或拒絕乘船,運送人僅得請求票價十分之一(一成)。這兩個比例是法定上限,船公司契約若約定扣得更多或「概不退費」,超過部分不具拘束力。但「不得已事由」需由旅客舉證,且解釋空間掌握在船公司與法院手上。
白話解讀
很多人買了船票後突發狀況想退票,第一個想法是「應該會扣一些手續費吧」,然後就任憑船公司開的價。本條直接給你一個法定的「價目表」:發航 24 小時前想退,只要付票價的 20%;如果是因為死亡、疾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不得已事由(被裁員?可能不算。突然住院?算)不能搭,只要付 10%。這不是建議、不是慣例、是海商法明定的上限。船公司契約裡寫「一律扣 50%」「概不退費」這類條款,在這條面前只是紙。更關鍵的是第二段的「不得已事由」,它在「完全違約」和「任性取消」之間開了一條窄門,讓真的遇到意外的人不會被重罰。但「不得已」的解釋權在船公司和法院手上,你要能證明這件事真的不是你能預見或避免的。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84條為旅客海上運送契約的法定解除與退費規範。旅客於發航二十四小時前得給付票價十分之二解除契約;若於發航前因死亡、疾病或其他基於本身不得已之事由不能或拒絕乘船,運送人僅得請求票價十分之一。此比例屬法定上限,運送人於定型化契約中約定更高扣費或「概不退費」者,逾越部分不具拘束力。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船票退票最多可以扣多少?▾
發航二十四小時前退票,運送人最多扣票價十分之二(兩成);因死亡、疾病等不得已事由不能乘船,最多扣十分之一(一成)。
Q2船公司寫「概不退費」有效嗎?▾
無效。海商法第84條已訂法定退費上限,船公司可比法定更寬鬆,但不得更嚴格,超過上限的約定不具拘束力。
Q3什麼算「不得已之事由」?▾
死亡、自己重大疾病住院、法院強制傳喚等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的事由通常算;臨時加班、天氣不佳、朋友不去通常不算。
Q4發航前不到24小時想退票怎麼辦?▾
本條24小時前的兩成規則不再適用,需檢視契約條款或主張不得已事由(扣一成),法律保護較弱,宜協商和解。
Q5退票要準備什麼文件?▾
主張不得已事由時,一次備齊診斷證明、死亡證明或法院傳票等書面,並以書面(email 或存證信函)向船公司主張依本條退費。
Q6旅行社套裝行程裡的船票適用本條嗎?▾
船票本身部分仍受海商法第84條保護;住宿、餐飲等其他項目依各自契約。可要求旅行社拆分費用清單,針對船票部分主張本條。
Q7船公司不退差額可以找誰?▾
可向交通部航港局申訴,或循小額訴訟(10萬以下)請求,同時可檢視旅遊不便險能否另行理賠。
Q8退票請求權有時效嗎?▾
退票應於合理期間內儘速提出;依民法第623條第2項,運送相關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內消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可扣比例上限 | 舉證重點 | 法律地位 |
|---|---|---|---|
| 發航24小時前解除契約 | 票價十分之二(20%) | 僅需證明於24小時前提出 | 明確、可預期 |
| 發航前因死亡/疾病等不得已事由 | 票價十分之一(10%) | 須舉證事由不可預見、不可避免 | 保護較強但需舉證 |
| 發航前不到24小時且非不得已事由 | 本條未設上限,依契約或協商 | 視契約條款效力 | 保護較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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