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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海商法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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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於發航二十四小時前,得給付票價十分之二,解除契約;其於發航前因死亡、疾病或其他基於本身不得已之事由,不能或拒絕乘船者,運送人得請求票價十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84條規定旅客退票上限:發航二十四小時前扣票價十分之二,因死亡、疾病等不得已事由不能乘船則僅扣十分之一。

Q · 船票臨時不能搭,最多被扣多少?

發航24小時前退票最多扣兩成,因病等不得已事由只扣一成。

依海商法第84條,旅客於發航二十四小時前可給付票價十分之二(兩成)解除契約;若於發航前因死亡、疾病或其他基於本身不得已之事由不能或拒絕乘船,運送人僅得請求票價十分之一(一成)。這兩個比例是法定上限,船公司契約若約定扣得更多或「概不退費」,超過部分不具拘束力。但「不得已事由」需由旅客舉證,且解釋空間掌握在船公司與法院手上。

白話解讀

很多人買了船票後突發狀況想退票,第一個想法是「應該會扣一些手續費吧」,然後就任憑船公司開的價。本條直接給你一個法定的「價目表」:發航 24 小時前想退,只要付票價的 20%;如果是因為死亡、疾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不得已事由(被裁員?可能不算。突然住院?算)不能搭,只要付 10%。這不是建議、不是慣例、是海商法明定的上限。船公司契約裡寫「一律扣 50%」「概不退費」這類條款,在這條面前只是紙。更關鍵的是第二段的「不得已事由」,它在「完全違約」和「任性取消」之間開了一條窄門,讓真的遇到意外的人不會被重罰。但「不得已」的解釋權在船公司和法院手上,你要能證明這件事真的不是你能預見或避免的。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84條為旅客海上運送契約的法定解除與退費規範。旅客於發航二十四小時前得給付票價十分之二解除契約;若於發航前因死亡、疾病或其他基於本身不得已之事由不能或拒絕乘船,運送人僅得請求票價十分之一。此比例屬法定上限,運送人於定型化契約中約定更高扣費或「概不退費」者,逾越部分不具拘束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臨時要我加班算不算『不得已事由』?

通常不算。法律上的「不得已」比日常嚴格,須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的重大事由(死亡、重大疾病、法院傳喚等)。加班、工作變動屬一般風險。實務上若仍在發航24小時前,直接走兩成退費較穩妥,硬主張不得已反而可能被船公司用來卡住退費。

Q2我買的是旅行社套裝行程裡的船票,退費適用這條嗎?

船票本身的退費仍適用海商法第84條,這是法定保護。但旅行社常把船票、機票、住宿綁在一起計價並套用整體取消費率。實務上應要求拆分費用清單,列出船票原始票價,針對該部分主張本條,不要讓整體套裝名義覆蓋你在船票上的法定權利。

Q3船票退票可以退多少?

發航二十四小時前最多扣兩成;因死亡、疾病等不得已事由不能乘船最多扣一成,其餘退還。

Q4海商法第84條是什麼?

規範旅客海上運送契約的法定解除與退費上限,是船票退票時對抗船公司不合理扣費的依據。

Q5什麼叫「不得已之事由」?

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的重大事由,如死亡、重大疾病住院、法院強制傳喚;臨時加班、天氣不佳通常不算。

Q6船票兩成、一成的退費比例差在哪?

兩成適用於24小時前一般退票;一成適用於因死亡、疾病等不得已事由不能乘船,屬更受保護的情形。

Q7船票要怎麼退費?

確認時間點 → 備齊不得已事由證明 → 書面(email或存證信函)引用海商法84條主張退費 → 必要時向航港局申訴。

Q8退費金額怎麼算?

退款 = 票價 − 票價 × 扣費比例(24小時前0.2、不得已事由0.1),超過法定上限的扣費無效。

Q9退票爭議走小額訴訟要多少錢?

10萬元以下可走小額訴訟,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多可自行進行免請律師。

Q10怎麼證明是不得已事由?

備齊診斷證明、住院證明、死亡證明或法院傳票等書面,一次提交而非讓船公司逐張索取。

Q11海商法84條 vs 旅行社取消費率哪個算?

船票部分仍受84條保護,旅行社不得用整體套裝取消費率覆蓋;應拆分船票票價單獨主張本條。

Q12海商法84條 vs 消保法定型化契約規定差在哪?

84條給退費上限,消保法第17條控制格式條款效力,兩者可併用對抗「概不退費」條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可扣比例上限舉證重點法律地位
發航24小時前解除契約票價十分之二(20%)僅需證明於24小時前提出明確、可預期
發航前因死亡/疾病等不得已事由票價十分之一(10%)須舉證事由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保護較強但需舉證
發航前不到24小時且非不得已事由本條未設上限,依契約或協商視契約條款效力保護較弱

可扣比例上限

發航24小時前解除契約
票價十分之二(20%)
發航前因死亡/疾病等不得已事由
票價十分之一(10%)
發航前不到24小時且非不得已事由
本條未設上限,依契約或協商

舉證重點

發航24小時前解除契約
僅需證明於24小時前提出
發航前因死亡/疾病等不得已事由
須舉證事由不可預見、不可避免
發航前不到24小時且非不得已事由
視契約條款效力

法律地位

發航24小時前解除契約
明確、可預期
發航前因死亡/疾病等不得已事由
保護較強但需舉證
發航前不到24小時且非不得已事由
保護較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Verordnung (EU) Nr. 1177/2010 über die Fahrgastrechte im See- und Binnenschiffsverkehr(海上及內河旅客權利,含取消與退費)
法國Règlement (UE) n° 1177/2010 concernant les droits des passagers voyageant par mer et par voie de navigation intérieu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裝卸期間,僅遇裝卸不可能之日,始不算入。超過裝卸期間,雖遇有不可抗力時,亦算入之。

(0510713 全文修正)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

(0880622 全文修正)

旅客於發航二十四小時前,得給付票價十分之二,解除契約;其於發航前因死亡、疾病或其他基於本身不得已之事由,不能或拒絕乘船者,運送人得請求票價十分之一。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二十四條移列。

  • 解除契約名詞
(0181224 制定)

裝卸期間,僅遇裝卸不可能之日,始不算入。超過裝卸期間,雖遇有不可抗力時,亦算入之。

(0510713 全文修正)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

(088062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二十四條移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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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84 條規定:「旅客於發航二十四小時前,得給付票價十分之二,解除契約;其於發航前因死亡、疾病或其他基於本身不得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8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