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於發航二十四小時前,得給付票價十分之二,解除契約;其於發航前因死亡、疾病或其他基於本身不得已之事由,不能或拒絕乘船者,運送人得請求票價十分之一。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84條規定旅客退票上限:發航二十四小時前扣票價十分之二,因死亡、疾病等不得已事由不能乘船則僅扣十分之一。
Q · 船票臨時不能搭,最多被扣多少?
發航24小時前退票最多扣兩成,因病等不得已事由只扣一成。
依海商法第84條,旅客於發航二十四小時前可給付票價十分之二(兩成)解除契約;若於發航前因死亡、疾病或其他基於本身不得已之事由不能或拒絕乘船,運送人僅得請求票價十分之一(一成)。這兩個比例是法定上限,船公司契約若約定扣得更多或「概不退費」,超過部分不具拘束力。但「不得已事由」需由旅客舉證,且解釋空間掌握在船公司與法院手上。
很多人買了船票後突發狀況想退票,第一個想法是「應該會扣一些手續費吧」,然後就任憑船公司開的價。本條直接給你一個法定的「價目表」:發航 24 小時前想退,只要付票價的 20%;如果是因為死亡、疾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不得已事由(被裁員?可能不算。突然住院?算)不能搭,只要付 10%。這不是建議、不是慣例、是海商法明定的上限。船公司契約裡寫「一律扣 50%」「概不退費」這類條款,在這條面前只是紙。更關鍵的是第二段的「不得已事由」,它在「完全違約」和「任性取消」之間開了一條窄門,讓真的遇到意外的人不會被重罰。但「不得已」的解釋權在船公司和法院手上,你要能證明這件事真的不是你能預見或避免的。
海商法第84條為旅客海上運送契約的法定解除與退費規範。旅客於發航二十四小時前得給付票價十分之二解除契約;若於發航前因死亡、疾病或其他基於本身不得已之事由不能或拒絕乘船,運送人僅得請求票價十分之一。此比例屬法定上限,運送人於定型化契約中約定更高扣費或「概不退費」者,逾越部分不具拘束力。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通常不算。法律上的「不得已」比日常嚴格,須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的重大事由(死亡、重大疾病、法院傳喚等)。加班、工作變動屬一般風險。實務上若仍在發航24小時前,直接走兩成退費較穩妥,硬主張不得已反而可能被船公司用來卡住退費。
船票本身的退費仍適用海商法第84條,這是法定保護。但旅行社常把船票、機票、住宿綁在一起計價並套用整體取消費率。實務上應要求拆分費用清單,列出船票原始票價,針對該部分主張本條,不要讓整體套裝名義覆蓋你在船票上的法定權利。
發航二十四小時前最多扣兩成;因死亡、疾病等不得已事由不能乘船最多扣一成,其餘退還。
規範旅客海上運送契約的法定解除與退費上限,是船票退票時對抗船公司不合理扣費的依據。
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的重大事由,如死亡、重大疾病住院、法院強制傳喚;臨時加班、天氣不佳通常不算。
兩成適用於24小時前一般退票;一成適用於因死亡、疾病等不得已事由不能乘船,屬更受保護的情形。
確認時間點 → 備齊不得已事由證明 → 書面(email或存證信函)引用海商法84條主張退費 → 必要時向航港局申訴。
退款 = 票價 − 票價 × 扣費比例(24小時前0.2、不得已事由0.1),超過法定上限的扣費無效。
10萬元以下可走小額訴訟,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多可自行進行免請律師。
備齊診斷證明、住院證明、死亡證明或法院傳票等書面,一次提交而非讓船公司逐張索取。
船票部分仍受84條保護,旅行社不得用整體套裝取消費率覆蓋;應拆分船票票價單獨主張本條。
84條給退費上限,消保法第17條控制格式條款效力,兩者可併用對抗「概不退費」條款。
| 情境 | 可扣比例上限 | 舉證重點 | 法律地位 |
|---|---|---|---|
| 發航24小時前解除契約 | 票價十分之二(20%) | 僅需證明於24小時前提出 | 明確、可預期 |
| 發航前因死亡/疾病等不得已事由 | 票價十分之一(10%) | 須舉證事由不可預見、不可避免 | 保護較強但需舉證 |
| 發航前不到24小時且非不得已事由 | 本條未設上限,依契約或協商 | 視契約條款效力 | 保護較弱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裝卸期間,僅遇裝卸不可能之日,始不算入。超過裝卸期間,雖遇有不可抗力時,亦算入之。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
旅客於發航二十四小時前,得給付票價十分之二,解除契約;其於發航前因死亡、疾病或其他基於本身不得已之事由,不能或拒絕乘船者,運送人得請求票價十分之一。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二十四條移列。
裝卸期間,僅遇裝卸不可能之日,始不算入。超過裝卸期間,雖遇有不可抗力時,亦算入之。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二十四條移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