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在船舶發航或航程中不依時登船,或船長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迫令其離船者,仍應給付全部票價。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85 條規定,旅客不依時登船或經船長緊急處分迫令離船者,仍須給付全部票價,不予退還。
Q · 搭船遲到沒上船,或在船上鬧事被船長趕下船,票錢可以退嗎?
不能。票價全額損失,一毛不退
依海商法第 85 條,旅客在船舶發航或航程中不依時登船,或經船長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迫令離船者,仍應給付全部票價,不得請求退還。前者是「遲到未準時登船」的違約後果,後者是船長為維持海上秩序所行使的緊急處分權,兩種情形均不退費。這與第 84 條旅客主動解約的退費規則完全不同。
你買了船票但遲到錯過登船時間,或者在航程中不守規矩被船長強制請下船,這條告訴你一個殘酷的事實:票錢一毛都拿不回來。不是扣一部分,是全額。為什麼這條這麼硬?因為船跟計程車不一樣,船位一旦開了就是一個整體營運,你的位子被空著不代表可以被其他人補上,運送人的成本已經發生。至於被船長「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迫令離船」,這是船長的法定權限(海上秩序維持),只要他的判斷屬於合理範圍(打架、醉酒鬧事、威脅其他旅客安全),你就算被趕下船也沒得退票。這條的意義不是懲罰你,是告訴你:船票的時間和船上的秩序,是運送契約最嚴格的兩個要件。懂的人會在出發前至少提早一小時登船,也會在船上克制情緒不跟其他旅客起衝突。
海商法第 85 條為旅客運送契約的違約後果規範,明定旅客於船舶發航或航程中未依時登船,或經船長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而被迫離船者,仍須給付全部票價、不得請求退還。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海上運送的時間準確性與船上秩序穩定,並賦予船長於密閉海上環境中維持安全的緊急處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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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海商法第 85 條沒有「遲到多久以上才算」的緩衝區間,只要實際錯過登船時間,就是不依時登船,船公司可依本條拒絕任何退費。唯一可爭取的空間是船公司是否也有過失,例如登船廣播不清楚、碼頭指引錯誤、提早發航;保留當下的錄音、拍照、票券和時間證明,是少數能從全損變成部分和解的籌碼。
重點不在你覺得多嚴重,而在船長的判斷是否符合依職權緊急處分的要件。船長負有維持船上秩序的法定責任,判斷空間比陸地服務業大得多。若真被要求離船,當下配合但立刻蒐證(錄音、找其他旅客當證人、保留書面通知);事後若要主張處分過當,這些證據是唯一的翻盤機會。在船上跟船長對抗只會讓事件升級為刑事問題。
第 84 條規範旅客主動解除運送契約時的退費規則,依解約時點退還部分票價;第 85 條則是旅客違約(遲到未登船或被緊急處分離船)的後果,票價全額不退還。主動與被動的差別,在金錢上是部分退費與零退費的距離。
不能。依海商法第 85 條屬不依時登船,票價全額不退還,本條無遲到緩衝區間。
規範旅客遲到未登船或被船長緊急處分離船時,票價全額不退的違約後果條文。
船長為維持船上秩序與航行安全,於必要時對旅客採取迫令離船等措施的法定權限。
全部票價都不退還,不是扣一部分,是零退費。
先確認是否為運送人過失(提早發航、廣播不清),保留票券、時間證明、錄音與監視器聲請。
當下配合離船,立刻錄音、找其他旅客當證人、要求船長出具書面處分紀錄。
應於一年內依民法第 623 條第 2 項對運送人請求損害賠償。
登船廣播錄音、碼頭指引照片、發航時間紀錄、現場目擊證人。
第 84 條主動解約可退部分票價,第 85 條違約全額不退;主動解約對旅客有利。
| 比較面向 | article_84 | article_85 |
|---|---|---|
| 情境 | 旅客主動解除運送契約 | 旅客違約(遲到未登船 / 被緊急處分離船) |
| 票價處理 | 依解約時點退還部分票價 | 全額不退還 |
| 主被動 | 旅客主動 | 旅客被動承擔後果 |
| 船長角色 | 不涉及 | 得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迫令離船 |
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
運送人所供給之船舶有瑕疵,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時,託運人得解除契約。
旅客在船舶發航或航程中不依時登船,或船長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迫令其離船者,仍應給付全部票價。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二十五條移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
運送人所供給之船舶有瑕疵,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時,託運人得解除契約。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二十五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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