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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海商法 第 85 條

旅客在船舶發航或航程中不依時登船,或船長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迫令其離船者,仍應給付全部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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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85 條規定,旅客不依時登船或經船長緊急處分迫令離船者,仍須給付全部票價,不予退還。

Q · 搭船遲到沒上船,或在船上鬧事被船長趕下船,票錢可以退嗎?

依海商法第 85 條,旅客在船舶發航或航程中不依時登船,或經船長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迫令離船者,仍應給付全部票價,不得請求退還。前者是「遲到未準時登船」的違約後果,後者是船長為維持海上秩序所行使的緊急處分權,兩種情形均不退費。這與第 84 條旅客主動解約的退費規則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你買了船票但遲到錯過登船時間,或者在航程中不守規矩被船長強制請下船,這條告訴你一個殘酷的事實:票錢一毛都拿不回來。不是扣一部分,是全額。為什麼這條這麼硬?因為船跟計程車不一樣,船位一旦開了就是一個整體營運,你的位子被空著不代表可以被其他人補上,運送人的成本已經發生。至於被船長「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迫令離船」,這是船長的法定權限(海上秩序維持),只要他的判斷屬於合理範圍(打架、醉酒鬧事、威脅其他旅客安全),你就算被趕下船也沒得退票。這條的意義不是懲罰你,是告訴你:船票的時間和船上的秩序,是運送契約最嚴格的兩個要件。懂的人會在出發前至少提早一小時登船,也會在船上克制情緒不跟其他旅客起衝突。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85 條為旅客運送契約的違約後果規範,明定旅客於船舶發航或航程中未依時登船,或經船長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而被迫離船者,仍須給付全部票價、不得請求退還。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海上運送的時間準確性與船上秩序穩定,並賦予船長於密閉海上環境中維持安全的緊急處分權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第 85 條是什麼?

規範旅客遲到未登船或被船長緊急處分離船時,票價全額不退的違約後果。

Q2搭船遲到票錢可以退嗎?

不能,依海商法第 85 條屬不依時登船,票價全額不退還。

Q3被船長趕下船還要付全票嗎?

是,只要屬船長依職權的緊急處分,旅客仍應給付全部票價。

Q4海商法第 85 條跟第 84 條差在哪?

第 84 條是旅客主動解約的退費規則,第 85 條是旅客違約的全損後果。

Q5船長可以隨便把旅客趕下船嗎?

須符合依職權緊急處分要件,且應遵守比例原則,非完全恣意。

Q6遲到五分鐘也算不依時登船嗎?

只要實際錯過登船時間即屬之,本條無遲到緩衝區間。

Q7被趕下船想爭取退費要怎麼做?

蒐證主張船長處分違法或過當,向運送人請求損害賠償,舉證難度高。

Q8船公司排程出錯害我沒上船也不退嗎?

若可證明係運送人過失(提早發航、廣播不清),可主張非屬本條情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84article_85
情境旅客主動解除運送契約旅客違約(遲到未登船 / 被緊急處分離船)
票價處理依解約時點退還部分票價全額不退還
主被動旅客主動旅客被動承擔後果
船長角色不涉及得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迫令離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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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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