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85 條
旅客在船舶發航或航程中不依時登船,或船長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迫令其離船者,仍應給付全部票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85 條規定,旅客不依時登船或經船長緊急處分迫令離船者,仍須給付全部票價,不予退還。
Q · 搭船遲到沒上船,或在船上鬧事被船長趕下船,票錢可以退嗎?
依海商法第 85 條,旅客在船舶發航或航程中不依時登船,或經船長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迫令離船者,仍應給付全部票價,不得請求退還。前者是「遲到未準時登船」的違約後果,後者是船長為維持海上秩序所行使的緊急處分權,兩種情形均不退費。這與第 84 條旅客主動解約的退費規則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你買了船票但遲到錯過登船時間,或者在航程中不守規矩被船長強制請下船,這條告訴你一個殘酷的事實:票錢一毛都拿不回來。不是扣一部分,是全額。為什麼這條這麼硬?因為船跟計程車不一樣,船位一旦開了就是一個整體營運,你的位子被空著不代表可以被其他人補上,運送人的成本已經發生。至於被船長「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迫令離船」,這是船長的法定權限(海上秩序維持),只要他的判斷屬於合理範圍(打架、醉酒鬧事、威脅其他旅客安全),你就算被趕下船也沒得退票。這條的意義不是懲罰你,是告訴你:船票的時間和船上的秩序,是運送契約最嚴格的兩個要件。懂的人會在出發前至少提早一小時登船,也會在船上克制情緒不跟其他旅客起衝突。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85 條為旅客運送契約的違約後果規範,明定旅客於船舶發航或航程中未依時登船,或經船長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而被迫離船者,仍須給付全部票價、不得請求退還。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海上運送的時間準確性與船上秩序穩定,並賦予船長於密閉海上環境中維持安全的緊急處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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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 85 條是什麼?▾
規範旅客遲到未登船或被船長緊急處分離船時,票價全額不退的違約後果。
Q2搭船遲到票錢可以退嗎?▾
不能,依海商法第 85 條屬不依時登船,票價全額不退還。
Q3被船長趕下船還要付全票嗎?▾
是,只要屬船長依職權的緊急處分,旅客仍應給付全部票價。
Q4海商法第 85 條跟第 84 條差在哪?▾
第 84 條是旅客主動解約的退費規則,第 85 條是旅客違約的全損後果。
Q5船長可以隨便把旅客趕下船嗎?▾
須符合依職權緊急處分要件,且應遵守比例原則,非完全恣意。
Q6遲到五分鐘也算不依時登船嗎?▾
只要實際錯過登船時間即屬之,本條無遲到緩衝區間。
Q7被趕下船想爭取退費要怎麼做?▾
蒐證主張船長處分違法或過當,向運送人請求損害賠償,舉證難度高。
Q8船公司排程出錯害我沒上船也不退嗎?▾
若可證明係運送人過失(提早發航、廣播不清),可主張非屬本條情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84 | article_85 |
|---|---|---|
| 情境 | 旅客主動解除運送契約 | 旅客違約(遲到未登船 / 被緊急處分離船) |
| 票價處理 | 依解約時點退還部分票價 | 全額不退還 |
| 主被動 | 旅客主動 | 旅客被動承擔後果 |
| 船長角色 | 不涉及 | 得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迫令離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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