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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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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不於預定之日發航者,旅客得解除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86條規定,船舶未於預定之日發航時,旅客有權解除運送契約,不問延航原因,並得請求退還已付票價。

Q · 船延後出發,我可以退票解約嗎?

可以,船沒在預定日開航,旅客就能直接解約退費

依海商法第86條,只要船舶未在預定之日發航,旅客即可解除運送契約,並請求退還已付票價。本條不要求旅客證明運送人有過失,也不問延航是否出於天候、檢修等因素。須注意:解除契約權與延航所生損害(如轉乘、住宿取消費用)的賠償請求是兩回事,前者不受原因影響,後者運送人可能主張不可抗力免責。建議以書面行使解約意思表示。

白話解讀

船公司沒有按照預定的日期發航,你有權直接解除契約把錢拿回來。這條看似簡短,但它解決的是一個在海運業其實經常發生的問題:船期延後。海運不像高鐵,準點率遠低於陸運,氣候、檢修、港口壅塞、甚至貨源不足都可能讓船期一拖再拖。很多旅客遇到這種情況會想「那我再等等」,結果等了一週、兩週,行程全毀、轉機泡湯、住宿取消,最後還是沒搭到船。本條給你一個乾脆的出口:只要船沒有在預定日發航,你就可以立刻解除契約,不用等、不用被拖、不用聽船公司的「很快就會開航」。這條的重點不是罰運送人,是讓你在船期延後時擁有主動權:要不要繼續等、要不要解約轉搭其他運具、要不要放棄行程,決定在你手上,不在船公司手上。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86條為海上旅客運送契約的解除規範,賦予旅客在船舶未依預定日期發航時,得單方解除運送契約之權利。其特色為不問延航原因、不以運送人過失為要件,使旅客在船期延誤時保有退出契約、請求退還票價的主動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船公司說延航是因為天氣不好,我還能解約嗎?

可以。本條的解約權不問延航原因,只要船實際上沒在預定日發航,旅客就可以解約,不需證明船公司有過失。但若要在解約之外另行請求延航造成的損害賠償(轉車費、住宿取消費),就要看運送人能否主張不可抗力免責。解約權和損害賠償權是兩回事。

Q2我書面解約後,船公司又說當天可以開船,我能反悔嗎?

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到達船公司後就生效,契約已經解除,船公司不能補救讓契約恢復,旅客也沒有義務搭乘。若解約後又改變主意想搭,需要重新訂票,不是撤回解約。因此解約前要確認自己真的不想等。

Q3海商法第86條是什麼?

規定船舶未於預定日發航時,旅客得解除運送契約並請求退還票價,是海上旅客面對船期延誤的主動救濟條款。

Q4船期延誤解約權跟一般退票差在哪?

船期延誤解約是運送人未依約發航所生的法定解約權、退還全部票價;一般旅客主動退票(第84條)通常要扣費。

Q5什麼叫預定之日發航?

指運送契約或船票所載船舶應啟航的日期,船舶未於該日實際發航即構成旅客解約事由。

Q6海商法86條解約跟民法解除契約差在哪?

86條是海商法特別規定,不需催告即可解約;民法第254條給付遲延須先定期催告才能解除。

Q7船延航要怎麼解約退費?

確認延航事實→以email、簡訊或櫃檯文件書面表示依86條解約並請求退費→保留損失單據→請運送人合理期間退款。

Q8延航解約能拿回多少錢?

得請求退還已付全部票價;因延航另生的轉乘費、住宿取消費,另依民法旅客運送規定向運送人求償。

Q9解約要在多久內提出?

應於合理期間內行使,建議於預定發航日起30日內以書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另依民法時效規定。

Q10怎麼證明船沒按預定日發航?

保留船票載明的發航日期、現場延航廣播或公告、櫃檯通知文件、新聞報導等,作為延航事實證據。

Q11海商法86條 vs 第83條哪個適用?

86條針對未於預定日發航;83條針對運送人未依約抵達目的港。前者退票價,後者可請求損害賠償。

Q12海商法86條 vs 消保法旅遊契約差在哪?

86條規範運送人與旅客的海上運送關係;郵輪套裝行程另涉旅行業與消保法定型化契約,可能多重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海商法第86條海商法第83條民法第254條
觸發要件船舶未於預定日發航運送人未依約抵達目的港債務人給付遲延經催告仍不履行
是否需證明過失
是否需催告不需不需需定相當期限催告
主要效果解約並退還票價解約並請求損害賠償解除契約並回復原狀

海商法第86條

觸發要件
船舶未於預定日發航
是否需證明過失
是否需催告
不需
主要效果
解約並退還票價

海商法第83條

觸發要件
運送人未依約抵達目的港
是否需證明過失
是否需催告
不需
主要效果
解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254條

觸發要件
債務人給付遲延經催告仍不履行
是否需證明過失
是否需催告
需定相當期限催告
主要效果
解除契約並回復原狀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載貨證券,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船長簽名。   一、船舶名稱及國籍。   二、託運人之姓名住所。   三、貨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四、裝載港及目的港。   五、運費。   六、載貨證券之份數。   七、填發之年月日。

(0510713 全文修正)

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一,如託運人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裝卸之費用。

(0880622 全文修正)

船舶不於預定之日發航者,旅客得解除契約。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二十六條移列。

  • 解除契約名詞
(0181224 制定)

載貨證券,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船長簽名。   一、船舶名稱及國籍。   二、託運人之姓名住所。   三、貨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四、裝載港及目的港。   五、運費。   六、載貨證券之份數。   七、填發之年月日。

(0510713 全文修正)

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一,如託運人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裝卸之費用。

(088062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二十六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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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86 條規定:「船舶不於預定之日發航者,旅客得解除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8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