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不於預定之日發航者,旅客得解除契約。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86條規定,船舶未於預定之日發航時,旅客有權解除運送契約,不問延航原因,並得請求退還已付票價。
Q · 船延後出發,我可以退票解約嗎?
可以,船沒在預定日開航,旅客就能直接解約退費
依海商法第86條,只要船舶未在預定之日發航,旅客即可解除運送契約,並請求退還已付票價。本條不要求旅客證明運送人有過失,也不問延航是否出於天候、檢修等因素。須注意:解除契約權與延航所生損害(如轉乘、住宿取消費用)的賠償請求是兩回事,前者不受原因影響,後者運送人可能主張不可抗力免責。建議以書面行使解約意思表示。
船公司沒有按照預定的日期發航,你有權直接解除契約把錢拿回來。這條看似簡短,但它解決的是一個在海運業其實經常發生的問題:船期延後。海運不像高鐵,準點率遠低於陸運,氣候、檢修、港口壅塞、甚至貨源不足都可能讓船期一拖再拖。很多旅客遇到這種情況會想「那我再等等」,結果等了一週、兩週,行程全毀、轉機泡湯、住宿取消,最後還是沒搭到船。本條給你一個乾脆的出口:只要船沒有在預定日發航,你就可以立刻解除契約,不用等、不用被拖、不用聽船公司的「很快就會開航」。這條的重點不是罰運送人,是讓你在船期延後時擁有主動權:要不要繼續等、要不要解約轉搭其他運具、要不要放棄行程,決定在你手上,不在船公司手上。
海商法第86條為海上旅客運送契約的解除規範,賦予旅客在船舶未依預定日期發航時,得單方解除運送契約之權利。其特色為不問延航原因、不以運送人過失為要件,使旅客在船期延誤時保有退出契約、請求退還票價的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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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本條的解約權不問延航原因,只要船實際上沒在預定日發航,旅客就可以解約,不需證明船公司有過失。但若要在解約之外另行請求延航造成的損害賠償(轉車費、住宿取消費),就要看運送人能否主張不可抗力免責。解約權和損害賠償權是兩回事。
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到達船公司後就生效,契約已經解除,船公司不能補救讓契約恢復,旅客也沒有義務搭乘。若解約後又改變主意想搭,需要重新訂票,不是撤回解約。因此解約前要確認自己真的不想等。
規定船舶未於預定日發航時,旅客得解除運送契約並請求退還票價,是海上旅客面對船期延誤的主動救濟條款。
船期延誤解約是運送人未依約發航所生的法定解約權、退還全部票價;一般旅客主動退票(第84條)通常要扣費。
指運送契約或船票所載船舶應啟航的日期,船舶未於該日實際發航即構成旅客解約事由。
86條是海商法特別規定,不需催告即可解約;民法第254條給付遲延須先定期催告才能解除。
確認延航事實→以email、簡訊或櫃檯文件書面表示依86條解約並請求退費→保留損失單據→請運送人合理期間退款。
得請求退還已付全部票價;因延航另生的轉乘費、住宿取消費,另依民法旅客運送規定向運送人求償。
應於合理期間內行使,建議於預定發航日起30日內以書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另依民法時效規定。
保留船票載明的發航日期、現場延航廣播或公告、櫃檯通知文件、新聞報導等,作為延航事實證據。
86條針對未於預定日發航;83條針對運送人未依約抵達目的港。前者退票價,後者可請求損害賠償。
86條規範運送人與旅客的海上運送關係;郵輪套裝行程另涉旅行業與消保法定型化契約,可能多重適用。
| 比較項目 | 海商法第86條 | 海商法第83條 | 民法第254條 |
|---|---|---|---|
| 觸發要件 | 船舶未於預定日發航 | 運送人未依約抵達目的港 | 債務人給付遲延經催告仍不履行 |
| 是否需證明過失 | 否 | 否 | 否 |
| 是否需催告 | 不需 | 不需 | 需定相當期限催告 |
| 主要效果 | 解約並退還票價 | 解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 解除契約並回復原狀 |
載貨證券,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船長簽名。 一、船舶名稱及國籍。 二、託運人之姓名住所。 三、貨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四、裝載港及目的港。 五、運費。 六、載貨證券之份數。 七、填發之年月日。
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一,如託運人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裝卸之費用。
船舶不於預定之日發航者,旅客得解除契約。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二十六條移列。
載貨證券,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船長簽名。 一、船舶名稱及國籍。 二、託運人之姓名住所。 三、貨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四、裝載港及目的港。 五、運費。 六、載貨證券之份數。 七、填發之年月日。
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一,如託運人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裝卸之費用。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二十六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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