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86 條
船舶不於預定之日發航者,旅客得解除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86條規定,船舶未於預定之日發航時,旅客有權解除運送契約,不問延航原因,並得請求退還已付票價。
Q · 船延後出發,我可以退票解約嗎?
依海商法第86條,只要船舶未在預定之日發航,旅客即可解除運送契約,並請求退還已付票價。本條不要求旅客證明運送人有過失,也不問延航是否出於天候、檢修等因素。須注意:解除契約權與延航所生損害(如轉乘、住宿取消費用)的賠償請求是兩回事,前者不受原因影響,後者運送人可能主張不可抗力免責。建議以書面行使解約意思表示。
白話解讀
船公司沒有按照預定的日期發航,你有權直接解除契約把錢拿回來。這條看似簡短,但它解決的是一個在海運業其實經常發生的問題:船期延後。海運不像高鐵,準點率遠低於陸運,氣候、檢修、港口壅塞、甚至貨源不足都可能讓船期一拖再拖。很多旅客遇到這種情況會想「那我再等等」,結果等了一週、兩週,行程全毀、轉機泡湯、住宿取消,最後還是沒搭到船。本條給你一個乾脆的出口:只要船沒有在預定日發航,你就可以立刻解除契約,不用等、不用被拖、不用聽船公司的「很快就會開航」。這條的重點不是罰運送人,是讓你在船期延後時擁有主動權:要不要繼續等、要不要解約轉搭其他運具、要不要放棄行程,決定在你手上,不在船公司手上。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86條為海上旅客運送契約的解除規範,賦予旅客在船舶未依預定日期發航時,得單方解除運送契約之權利。其特色為不問延航原因、不以運送人過失為要件,使旅客在船期延誤時保有退出契約、請求退還票價的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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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86條是什麼?▾
規定船舶未於預定日發航時,旅客得解除運送契約並請求退還票價。
Q2船延航可以退費嗎?▾
可以,只要船未在預定日發航,旅客即得解約退費,不需證明船公司有過失。
Q3解約要不要先催告船公司?▾
不需要,本條不以催告為要件,與民法第254條給付遲延須定期催告不同。
Q4延航是天氣造成的也能解約嗎?▾
能,解約權不問延航原因;但另行請求損害賠償時,運送人可能主張不可抗力免責。
Q5解約後船公司又說能開航,我要搭嗎?▾
不用,解約意思表示到達後契約即解除,旅客無搭乘義務。
Q6解約權有沒有時間限制?▾
應於合理期間內行使,建議於預定發航日起30日內以書面提出。
Q7延航導致的後續行程損失能求償嗎?▾
可另依民法旅客運送規定請求,訂票時載明接駁行程可提高求償成功率。
Q8集體解約效力會比較強嗎?▾
集體解約對運送人的財務與公關壓力較大,常促成轉船或全額退費加補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海商法第86條 | 海商法第83條 | 民法第254條 |
|---|---|---|---|
| 觸發要件 | 船舶未於預定日發航 | 運送人未依約抵達目的港 | 債務人給付遲延經催告仍不履行 |
| 是否需證明過失 | 否 | 否 | 否 |
| 是否需催告 | 不需 | 不需 | 需定相當期限催告 |
| 主要效果 | 解約並退還票價 | 解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 解除契約並回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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