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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86 條

船舶不於預定之日發航者,旅客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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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86條規定,船舶未於預定之日發航時,旅客有權解除運送契約,不問延航原因,並得請求退還已付票價。

Q · 船延後出發,我可以退票解約嗎?

依海商法第86條,只要船舶未在預定之日發航,旅客即可解除運送契約,並請求退還已付票價。本條不要求旅客證明運送人有過失,也不問延航是否出於天候、檢修等因素。須注意:解除契約權與延航所生損害(如轉乘、住宿取消費用)的賠償請求是兩回事,前者不受原因影響,後者運送人可能主張不可抗力免責。建議以書面行使解約意思表示。

白話解讀

船公司沒有按照預定的日期發航,你有權直接解除契約把錢拿回來。這條看似簡短,但它解決的是一個在海運業其實經常發生的問題:船期延後。海運不像高鐵,準點率遠低於陸運,氣候、檢修、港口壅塞、甚至貨源不足都可能讓船期一拖再拖。很多旅客遇到這種情況會想「那我再等等」,結果等了一週、兩週,行程全毀、轉機泡湯、住宿取消,最後還是沒搭到船。本條給你一個乾脆的出口:只要船沒有在預定日發航,你就可以立刻解除契約,不用等、不用被拖、不用聽船公司的「很快就會開航」。這條的重點不是罰運送人,是讓你在船期延後時擁有主動權:要不要繼續等、要不要解約轉搭其他運具、要不要放棄行程,決定在你手上,不在船公司手上。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86條為海上旅客運送契約的解除規範,賦予旅客在船舶未依預定日期發航時,得單方解除運送契約之權利。其特色為不問延航原因、不以運送人過失為要件,使旅客在船期延誤時保有退出契約、請求退還票價的主動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第86條是什麼?

規定船舶未於預定日發航時,旅客得解除運送契約並請求退還票價。

Q2船延航可以退費嗎?

可以,只要船未在預定日發航,旅客即得解約退費,不需證明船公司有過失。

Q3解約要不要先催告船公司?

不需要,本條不以催告為要件,與民法第254條給付遲延須定期催告不同。

Q4延航是天氣造成的也能解約嗎?

能,解約權不問延航原因;但另行請求損害賠償時,運送人可能主張不可抗力免責。

Q5解約後船公司又說能開航,我要搭嗎?

不用,解約意思表示到達後契約即解除,旅客無搭乘義務。

Q6解約權有沒有時間限制?

應於合理期間內行使,建議於預定發航日起30日內以書面提出。

Q7延航導致的後續行程損失能求償嗎?

可另依民法旅客運送規定請求,訂票時載明接駁行程可提高求償成功率。

Q8集體解約效力會比較強嗎?

集體解約對運送人的財務與公關壓力較大,常促成轉船或全額退費加補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海商法第86條海商法第83條民法第254條
觸發要件船舶未於預定日發航運送人未依約抵達目的港債務人給付遲延經催告仍不履行
是否需證明過失
是否需催告不需不需需定相當期限催告
主要效果解約並退還票價解約並請求損害賠償解除契約並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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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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