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海商法87

快速跳轉

旅客在航程中自願上陸時,仍負擔全部票價,其因疾病上陸或死亡時,僅按其已運送之航程負擔票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87條規定,旅客自願中途上陸仍須付全部票價,僅因疾病上陸或死亡時,才按已運送航程比例計費退還差額。

Q · 搭船到一半下船,剩下的票錢可以退嗎?

自願下船付全票,生病或死亡才按比例退

依海商法第87條,旅客在航程中自願上陸時,仍須負擔全部票價,船公司無退費義務;只有因疾病上陸或死亡時,才僅按已運送的航程比例計費,剩餘部分退還。關鍵在於落入「疾病或死亡」這個法定範圍,且需要下船當時的即時醫療或死亡證明,事後補開的文件在認定上分量薄弱。

白話解讀

海運旅客運送有一個很少人細想的邏輯:同樣是中途離船,理由不同,結果差一整張票錢。這條把中途離船分成兩類。第一類,你自己決定下船,可能是到了停靠港覺得不想繼續、跟同伴吵架、或覺得暈船受不了,法律認定這是你自己的選擇,全額票價照付,一毛不退。第二類,因病上陸或在船上死亡,法律認定這不是你能控制的,只按你已經搭到的那段航程計費,剩下的退還。這個區別在郵輪、澎湖金門航線、跨國客輪都直接適用。大多數旅客根本不知道這條存在,中途下船前不會去主張「因疾病」的法律定位,於是被默認為自願離船,全額付款走人。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87條為海運旅客運送的票價負擔規則,將旅客中途離船分為兩類:自願上陸者仍負擔全部票價,因疾病上陸或死亡者僅按已運送航程比例計費。本條與一般機票、火車票的退票邏輯不同,自願離船的風險由旅客承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搭郵輪到一半不想繼續了,可以要求退回程的錢嗎?

不行。依海商法第87條,旅客在航程中自願上陸仍需負擔全部票價,就算還沒享受到回程服務,法律認定這是自己的選擇,船公司沒有退費義務。例外只有因疾病上陸或死亡才能按比例計算。內行人提示:若是因船上服務嚴重不符廣告宣傳,請改用消費者保護法主張,不要去爭自願上陸的退費。

Q2在船上生病被船醫要求下船,這算自願還是疾病?

算因疾病上陸,可以按已運送的航程比例計算票價。關鍵是要有當下的醫療紀錄:船上醫生的診斷、送醫紀錄、接手醫院的就診證明。內行人提示:很多船公司會試圖把旅客主動求診包裝成自願上陸不給退費,主張時明確援引海商法第87條因疾病上陸這個法源,對方會意識到你懂規矩。

Q3如果家人在船上過世,剩下的票錢怎麼算?

依本條,死亡也適用按已運送航程計費的規則,剩餘票款應退還給繼承人。同時依海商法第81條若船公司有強制意外保險,繼承人可另外主張保險理賠,這兩筆是分開的。內行人提示:第一時間通知船長要求記錄死亡時點和位置,這份書面紀錄對保險理賠和票款計算都是關鍵基礎。

Q4海商法第87條是什麼?

規範海運旅客中途離船的票價負擔,自願上陸付全票,疾病或死亡才按已運送航程比例計費。

Q5自願上陸跟疾病上陸差在哪?

自願上陸全票照付不退;疾病上陸或死亡按已搭航程比例計費,差額退還,但需即時醫療證明。

Q6什麼叫按已運送之航程負擔票價?

依旅客實際搭乘完成的航段或里程占全程的比例計算應付票價,未搭部分退還。

Q7海運船票退費跟機票退票一樣嗎?

不一樣,海運不適用消費者改期退票邏輯,僅限疾病或死亡的法定事由才退。

Q8因疾病下船怎麼申請退費?

即時蒐集船醫與停靠港就醫紀錄,書面通知船公司主張因疾病上陸,援引海商法第87條要求比例計費。

Q9退費金額怎麼計算?

應付票價=全程票價×已搭航程÷全程航程;可退=全程票價減去應付票價。

Q10船公司拒絕退費要花多少錢處理?

金額十萬以下走小額訴訟裁判費較低,可自行進行;超過部分依請求金額計算裁判費。

Q11怎麼證明是因疾病而非自願下船?

船上醫師診斷、送醫紀錄、停靠港醫院就診證明,時間越接近下船時點越有力。

Q12海商法87條 vs 消保法定型化契約哪個有利?

船票仍受消保法定型化契約規範,若船公司服務不符廣告可走消保法,退費本身則回到本條的疾病死亡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票價負擔可否退費舉證重點
自願上陸(不想搭、與同伴爭執、暈船)全部票價不可退
因疾病上陸按已運送航程比例退還未運送部分下船當時的即時醫療紀錄
死亡按已運送航程比例退還繼承人船長記錄死亡時點與位置

票價負擔

自願上陸(不想搭、與同伴爭執、暈船)
全部票價
因疾病上陸
按已運送航程比例
死亡
按已運送航程比例

可否退費

自願上陸(不想搭、與同伴爭執、暈船)
不可退
因疾病上陸
退還未運送部分
死亡
退還繼承人

舉證重點

自願上陸(不想搭、與同伴爭執、暈船)
因疾病上陸
下船當時的即時醫療紀錄
死亡
船長記錄死亡時點與位置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載貨證券有數份者,在貨物目的港請求交付貨物之人,縱僅持有載貨證券一份,船長不得拒絕交付。   不在貨物目的港時,船長非接受載貨證券之全數,不得為貨物之交付。   二人以上之載貨證券持有人請求交付貨物時,船長應即將貨物提存。並通知曾為請求之各持有人。   船長已依第一項之規定交付貨物之一部後,他持有人請求交付貨物者,對於其賸餘之部分亦同。

(0510713 全文修正)

以船舶之一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非支付其運費之全部,不得解除契約,如託運人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裝卸費用及賠償加於其他貨載之損害。   前項情形,託運人皆為契約之解除者,各託運人僅負前條所規定之責任。

(0880622 全文修正)

旅客在航程中自願上陸時,仍負擔全部票價,其因疾病上陸或死亡時,僅按其已運送之航程負擔票價。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二十七條移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24 制定)

載貨證券有數份者,在貨物目的港請求交付貨物之人,縱僅持有載貨證券一份,船長不得拒絕交付。   不在貨物目的港時,船長非接受載貨證券之全數,不得為貨物之交付。   二人以上之載貨證券持有人請求交付貨物時,船長應即將貨物提存。並通知曾為請求之各持有人。   船長已依第一項之規定交付貨物之一部後,他持有人請求交付貨物者,對於其賸餘之部分亦同。

(0510713 全文修正)

以船舶之一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非支付其運費之全部,不得解除契約,如託運人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裝卸費用及賠償加於其他貨載之損害。   前項情形,託運人皆為契約之解除者,各託運人僅負前條所規定之責任。

(088062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二十七條移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87 條規定:「旅客在航程中自願上陸時,仍負擔全部票價,其因疾病上陸或死亡時,僅按其已運送之航程負擔票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8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