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87 條
旅客在航程中自願上陸時,仍負擔全部票價,其因疾病上陸或死亡時,僅按其已運送之航程負擔票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87條規定,旅客自願中途上陸仍須付全部票價,僅因疾病上陸或死亡時,才按已運送航程比例計費退還差額。
Q · 搭船到一半下船,剩下的票錢可以退嗎?
依海商法第87條,旅客在航程中自願上陸時,仍須負擔全部票價,船公司無退費義務;只有因疾病上陸或死亡時,才僅按已運送的航程比例計費,剩餘部分退還。關鍵在於落入「疾病或死亡」這個法定範圍,且需要下船當時的即時醫療或死亡證明,事後補開的文件在認定上分量薄弱。
白話解讀
海運旅客運送有一個很少人細想的邏輯:同樣是中途離船,理由不同,結果差一整張票錢。這條把中途離船分成兩類。第一類,你自己決定下船,可能是到了停靠港覺得不想繼續、跟同伴吵架、或覺得暈船受不了,法律認定這是你自己的選擇,全額票價照付,一毛不退。第二類,因病上陸或在船上死亡,法律認定這不是你能控制的,只按你已經搭到的那段航程計費,剩下的退還。這個區別在郵輪、澎湖金門航線、跨國客輪都直接適用。大多數旅客根本不知道這條存在,中途下船前不會去主張「因疾病」的法律定位,於是被默認為自願離船,全額付款走人。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87條為海運旅客運送的票價負擔規則,將旅客中途離船分為兩類:自願上陸者仍負擔全部票價,因疾病上陸或死亡者僅按已運送航程比例計費。本條與一般機票、火車票的退票邏輯不同,自願離船的風險由旅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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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搭郵輪到一半不想搭了可以退錢嗎?▾
不行,自願上陸依海商法第87條仍負擔全部票價。
Q2在船上生病下船算自願嗎?▾
不算,因疾病上陸可按已運送航程比例計費,需即時醫療紀錄。
Q3家人在船上過世剩下票錢怎麼算?▾
依本條按已運送航程計費,剩餘票款退還繼承人。
Q4船票退費跟機票退票規則一樣嗎?▾
不一樣,海運不適用消費者改期退票邏輯,限疾病或死亡才退。
Q5因疾病退費要準備什麼證明?▾
船醫診斷、停靠港就醫紀錄、診斷書時間戳,越接近下船時點越有力。
Q6船公司拒絕退費怎麼辦?▾
書面主張援引海商法第87條因疾病上陸,金額十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
Q7船票退費請求權的時效多久?▾
依民法第127條適用2年消滅時效,自可行使權利日起算。
Q8被船醫要求隔離下船算自願還是疾病?▾
法律上屬疾病,可主張比例計費,關鍵是下船當時取得船醫診斷紀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票價負擔 | 可否退費 | 舉證重點 |
|---|---|---|---|
| 自願上陸(不想搭、與同伴爭執、暈船) | 全部票價 | 不可退 | 無 |
| 因疾病上陸 | 按已運送航程比例 | 退還未運送部分 | 下船當時的即時醫療紀錄 |
| 死亡 | 按已運送航程比例 | 退還繼承人 | 船長記錄死亡時點與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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