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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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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因不可抗力不能繼續航行時,運送人或船長應設法將旅客運送至目的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88 條規定,船舶因不可抗力不能續航時,運送人或船長應設法將旅客運送至目的港,不得以不可抗力為由免除送達義務。

Q · 颱風或故障讓船開不了,船公司可以丟下旅客嗎?

不行。海商法 88 條要求設法把你送到目的港

依海商法第 88 條,船舶因不可抗力(颱風、引擎故障、戰亂等)不能繼續航行時,運送人或船長「應設法」將旅客運送至目的港。這是法定義務,不是建議。船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直接退票了事,而必須以調度其他船舶、安排替代交通或調整航線等方式完成送達。怠於履行者,旅客得依運送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白話解讀

很多人看到「不可抗力」四個字就以為船公司從此甩手不管也沒事,反正天災人禍都免責。這條 88 條直接否定這個直覺。它規定:就算船遇到颱風、引擎故障、戰亂或其他不可抗力情況不能繼續航行,運送人或船長「應設法將旅客運送至目的港」。「應設法」三個字是法定義務,不是建議。這意味著什麼?船公司不能在中途港把你丟下,說一句「不可抗力我沒辦法」就結束。他們必須轉調其他船舶、安排替代運送、或調整航線,把你送到你原本要去的目的港。你的船票契約在這種情況下不會因為天災自動解除,而是變成船公司必須主動履行替代運送的義務。如果船公司怠於履行,你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這一層保護很多旅客完全不知道。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88 條為海上旅客運送的續運義務規範:當船舶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航行,運送人或船長負有「設法將旅客運送至目的港」的法定義務。其核心在於不可抗力僅使原定履行方式受阻,運送契約並不因此自動解除,運送人的送達義務以替代運送形式延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颱風取消船班,我就只能認退票嗎?

不一定。海商法第88條規定運送人應設法將旅客運送至目的港,這是法定義務。船公司可以用其他船舶、合作航空、陸上交通等方式替代運送。你完全可以主張「我要到目的港,請提供替代方案」。內行人提示:第一時間用書面(email、APP客服)而非電話提出這個主張,留下紀錄。

Q2船公司直接說不可抗力免責不處理,這合法嗎?

不合法。本條明文寫「應設法將旅客運送至目的港」,這個義務不因不可抗力而免除,只是形式改變。船公司完全拒絕處理構成運送契約違約。內行人提示:定型化契約中「不可抗力時公司免除一切責任」的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可能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Q3船故障停在途中小島,船公司要我自己搭飛機回來,這誰付錢?

依本條,船公司應設法將你送到原目的港,若船公司未履行而由你自費完成,你有權請求差額補償,保留所有單據。內行人提示:在自費搭機前先書面通知船公司你將自行前往並保留請求權利,可避免船公司事後主張旅客自願放棄替代運送。

Q4海商法第88條是什麼?

規定船舶因不可抗力不能續航時,運送人或船長應設法將旅客運送至目的港,是海上旅客運送的續運義務條款。

Q5不可抗力續運義務和退票差在哪?

退票是讓契約終止,續運義務是讓契約以替代方式繼續履行,把旅客送達目的港,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Q6海上運送的不可抗力指什麼?

颱風、戰亂、重大機械故障等非運送人所能控制、無法預見且不能避免之外部事件,不含船公司自身疏失。

Q7「應設法」三個字代表什麼?

代表這是法定義務而非道德呼籲,運送人必須主動採取替代運送等具體措施,消極不作為即構成違約。

Q8船班因天災取消我該怎麼主張?

保留取消通知 → 書面引用海商法88條要求替代運送至目的港 → 自費前先書面告知 → 保留憑證 → 返程後請求差額。

Q9替代運送的差額賠償怎麼算?

以實際完成運送所支出的替代交通費用,扣除原票價已涵蓋部分後的差額,加計必要的衍生費用。

Q10向船公司求償要花多少錢?

小額(10萬以下)走小額訴訟可免律師,裁判費約請求金額1.1%;先以存證信函與協商為主可降低成本。

Q11怎麼證明船公司沒履行續運義務?

保留取消公告、客服書面回覆、自己主張替代運送的訊息紀錄,以及自費交通的票根時間軸。

Q12海商法88條 vs 民法654條哪個適用?

海上旅客運送的續運義務優先適用海商法88條;民法654條處理一般旅客運送遲到的損害賠償,二者可互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海商法88(海上旅客)民法654(旅客運送遲到)一般退票條款
適用對象搭船旅客遇不可抗力斷航陸空海旅客運送遲到依各業者定型化契約
運送人核心義務設法續運至目的港對遲到所生損害負責退還票款
不可抗力效果義務轉形不消滅得減免責任多約定免責
旅客武器請求替代運送或差額賠償請求遲到損害賠償僅能要求退費

海商法88(海上旅客)

適用對象
搭船旅客遇不可抗力斷航
運送人核心義務
設法續運至目的港
不可抗力效果
義務轉形不消滅
旅客武器
請求替代運送或差額賠償

民法654(旅客運送遲到)

適用對象
陸空海旅客運送遲到
運送人核心義務
對遲到所生損害負責
不可抗力效果
得減免責任
旅客武器
請求遲到損害賠償

一般退票條款

適用對象
依各業者定型化契約
運送人核心義務
退還票款
不可抗力效果
多約定免責
旅客武器
僅能要求退費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載貨證券之持有人有二人以上者,其中一人,先於他持有人受貨物之交付時,他持有人之載貨證券,失其效力。   載貨證券之持有人有二人以上,而船長尚未交付貨物者,其持有先受發送或交付之證券者,得先於他持有人,行使其權利。

(0510713 全文修正)

前二條之規定,於按時或為數次繼續航行所訂立之運送契約,不適用之。

(0880622 全文修正)

船舶因不可抗力不能繼續航行時,運送人或船長應設法將旅客運送至目的港。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二十八條移列。

  • 不可抗力名詞
(0181224 制定)

載貨證券之持有人有二人以上者,其中一人,先於他持有人受貨物之交付時,他持有人之載貨證券,失其效力。   載貨證券之持有人有二人以上,而船長尚未交付貨物者,其持有先受發送或交付之證券者,得先於他持有人,行使其權利。

(0510713 全文修正)

前二條之規定,於按時或為數次繼續航行所訂立之運送契約,不適用之。

(088062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二十八條移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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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88 條規定:「船舶因不可抗力不能繼續航行時,運送人或船長應設法將旅客運送至目的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8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