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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89

快速跳轉

旅客之目的港如發生天災、戰亂、瘟疫,或其他特殊事故致船舶不能進港卸客者,運送人或船長得依旅客之意願,將其送至最近之港口或送返乘船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89條規定,目的港因天災戰亂瘟疫致船舶不能進港卸客時,運送人或船長應依旅客意願,送至最近港口或送返乘船港。

Q · 目的港封港了,船公司直接說要返航,我能反對嗎?

能。海商法89條要求依旅客意願決定

依海商法第89條,目的港因天災、戰亂、瘟疫等特殊事故致船舶不能進港卸客時,運送人或船長必須「依旅客之意願」決定送至最近之港口或送返乘船港。這不是船長的單方決定權,而是旅客的法定選擇權。船公司未徵詢即擅自返航,可能構成運送契約的程序違約。

白話解讀

目的港封港了,大部分旅客的反應是坐在船上或碼頭等船公司決定怎麼辦。但這條給你的是一張很少人知道的選票:當目的港發生天災、戰亂、瘟疫或其他特殊事故導致船不能進港卸客,船長必須「依旅客之意願」決定送你到最近的港口還是送返乘船港。「依旅客之意願」是關鍵,決定權在你不在船長。這跟第88條(純粹運送人的義務)不同,這一條把球丟回給旅客:你要往前去附近的港口,還是往回走到出發港?兩個選項的成本、後續交通、行程影響都不同,而且這個選擇權是法律明文給你的,船長不能單方面決定然後通知你接受。在 COVID-19 期間多起郵輪被拒絕靠岸的案例中,這條就是旅客跟船公司談判的核心條文,但很多旅客根本不知道自己有這個選擇權。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89條規範旅客海上運送中目的港發生特殊事故的處理程序:當天災、戰亂、瘟疫或其他特殊事故致船舶不能進港卸客時,運送人或船長應依旅客之意願,在送至最近港口與送返乘船港之間作選擇,將航線變更的決定權交予旅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船長直接說要返航我可以反對嗎?

可以。依海商法第89條,在目的港因特殊事故不能進港卸客的情況下,船長應依旅客之意願決定送至最近港口或送返乘船港。這不是船長的單方面決定權,而是旅客的選擇權。你的主張要在船公司正式啟動返航程序前明確提出,時機比內容更關鍵。

Q2最近的港口要是治安很差,我還是要被迫去那邊嗎?

不一定。本條是依旅客之意願讓你在兩個選項間選擇,你完全可以選擇返回乘船港而非最近港口,依據可以是安全、交通便利、簽證、語言等任何實際考量。做決定前先跟外交部緊急應變中心聯繫確認當地狀況。

Q3船公司沒問我意見就擅自返航,我能主張什麼?

你可以主張船公司違反第89條的程序義務,構成運送契約違約。即使實質結果相同,程序瑕疵本身就是違約,你可請求因此產生的額外費用與精神損害。主張賠償要把實際損失條列出具體金額,法院才好量化。

Q4海商法89條是什麼?

目的港因特殊事故不能卸客時,賦予旅客選擇送往最近港口或返回乘船港的法定選擇權。

Q5「依旅客之意願」是什麼意思?

代表航線方向的決定權在旅客身上,船長不能單方面決定後通知旅客接受。

Q6什麼算「特殊事故」?

天災、戰亂、瘟疫,以及其他致船舶不能進港卸客的同等級外部事故。

Q7這條跟第88條差在哪?

第88條是不可抗力中斷航行的運送人義務,第89條把目的港事故的選擇權交給旅客。

Q8船公司要返航我怎麼主張選擇權?

航線變更廣播一響,立即書面提出主張並註明依海商法第89條行使旅客意願選擇權。

Q9選最近港口前要先確認什麼?

先聯繫外交部緊急應變中心確認當地治安、簽證、語言與轉運條件再決定。

Q10船公司擅自返航我能請求什麼?

主張違反第89條程序義務構成違約,請求額外費用與精神損害,須條列具體金額。

Q11違約請求要在多久內提出?

運送契約違約請求權依民法第127條為2年消滅時效,逾期消滅。

Q12海商法89條 vs 第88條哪個保護旅客?

88條課運送人義務,89條給旅客選擇權,特殊事故下89條讓旅客主導航線方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earest_portreturn_port
後續交通需自理當地轉運、可能跨國接駁回到出發地,交通安排單純
簽證/入境可能面臨當地簽證、入境限制原出發地通常無入境問題
行程影響離目的地較近,可能續行原行程行程中斷,須重新規劃
適合對象趕時間、目的地導向的旅客求省事、避免異地風險的旅客

nearest_port

後續交通
需自理當地轉運、可能跨國接駁
簽證/入境
可能面臨當地簽證、入境限制
行程影響
離目的地較近,可能續行原行程
適合對象
趕時間、目的地導向的旅客

return_port

後續交通
回到出發地,交通安排單純
簽證/入境
原出發地通常無入境問題
行程影響
行程中斷,須重新規劃
適合對象
求省事、避免異地風險的旅客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民法第六百二十七條至第六百三十條,及第六百四十九條,關於提單之規定,於載貨證券準用之。

(0510713 全文修正)

以船舶之全部於一定時期內供運送者,託運人僅得以約定或以船舶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為運送。

(0880622 全文修正)

旅客之目的港如發生天災、戰亂、瘟疫,或其他特殊事故致船舶不能進港卸客者,運送人或船長得依旅客之意願,將其送至最近之港口或送返乘船港。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移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24 制定)

民法第六百二十七條至第六百三十條,及第六百四十九條,關於提單之規定,於載貨證券準用之。

(0510713 全文修正)

以船舶之全部於一定時期內供運送者,託運人僅得以約定或以船舶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為運送。

(088062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移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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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89 條規定:「旅客之目的港如發生天災、戰亂、瘟疫,或其他特殊事故致船舶不能進港卸客者,運送人或船長得依旅客之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8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