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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89 條

旅客之目的港如發生天災、戰亂、瘟疫,或其他特殊事故致船舶不能進港卸客者,運送人或船長得依旅客之意願,將其送至最近之港口或送返乘船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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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89條規定,目的港因天災戰亂瘟疫致船舶不能進港卸客時,運送人或船長應依旅客意願,送至最近港口或送返乘船港。

Q · 目的港封港了,船公司直接說要返航,我能反對嗎?

依海商法第89條,目的港因天災、戰亂、瘟疫等特殊事故致船舶不能進港卸客時,運送人或船長必須「依旅客之意願」決定送至最近之港口或送返乘船港。這不是船長的單方決定權,而是旅客的法定選擇權。船公司未徵詢即擅自返航,可能構成運送契約的程序違約。

白話解讀

目的港封港了,大部分旅客的反應是坐在船上或碼頭等船公司決定怎麼辦。但這條給你的是一張很少人知道的選票:當目的港發生天災、戰亂、瘟疫或其他特殊事故導致船不能進港卸客,船長必須「依旅客之意願」決定送你到最近的港口還是送返乘船港。「依旅客之意願」是關鍵,決定權在你不在船長。這跟第88條(純粹運送人的義務)不同,這一條把球丟回給旅客:你要往前去附近的港口,還是往回走到出發港?兩個選項的成本、後續交通、行程影響都不同,而且這個選擇權是法律明文給你的,船長不能單方面決定然後通知你接受。在 COVID-19 期間多起郵輪被拒絕靠岸的案例中,這條就是旅客跟船公司談判的核心條文,但很多旅客根本不知道自己有這個選擇權。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89條規範旅客海上運送中目的港發生特殊事故的處理程序:當天災、戰亂、瘟疫或其他特殊事故致船舶不能進港卸客時,運送人或船長應依旅客之意願,在送至最近港口與送返乘船港之間作選擇,將航線變更的決定權交予旅客。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89條是什麼?

目的港因特殊事故不能卸客時,旅客有權選擇送至最近港口或返回乘船港。

Q2船長可以直接決定返航嗎?

不行,本條要求依旅客意願決定,未徵詢即決定可能構成違約。

Q3什麼算「特殊事故」?

天災、戰亂、瘟疫,以及其他致船舶不能進港卸客的同等級事故。

Q4我選最近港口後續費用誰付?

本條只給選擇權,後續轉運費用負擔需依運送契約與民法損害賠償判斷。

Q5船公司沒問我就返航能告嗎?

可主張違反第89條程序義務構成運送契約違約,請求額外費用損害。

Q6這條跟旅遊不便險有關嗎?

選項不同保險給付可能不同,行使選擇權前宜先與保險公司確認。

Q7COVID郵輪滯留適用這條嗎?

目的港拒絕卸客的情境正是本條核心,旅客可主張依意願選擇。

Q8違約請求權時效多久?

運送契約違約請求權依民法第127條為2年消滅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earest_portreturn_port
後續交通需自理當地轉運、可能跨國接駁回到出發地,交通安排單純
簽證/入境可能面臨當地簽證、入境限制原出發地通常無入境問題
行程影響離目的地較近,可能續行原行程行程中斷,須重新規劃
適合對象趕時間、目的地導向的旅客求省事、避免異地風險的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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