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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海商法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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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人或船長在航行中為船舶修繕時,應以同等級船舶完成其航程,旅客在候船期間並應無償供給膳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90條規定,船舶航行中修繕時,運送人須以同等級船舶完成航程,且旅客候船期間的膳宿費用由運送人無償供給。

Q · 搭的船航行中故障要修,食宿要自己付嗎?

不用。船修期間膳宿船公司全包,還能要求同等級船

依海商法第90條,船舶在航行中需修繕時,運送人或船長應以「同等級船舶」完成原航程,且旅客在候船期間的膳宿由運送人「無償供給」。這不是船公司的善意服務而是法定義務:替代船必須與原船同等級(艙位、設備、速度相當),候船期間的餐食住宿費用由船公司負擔,旅客若先自費應保留發票事後請求。

白話解讀

航程中船故障要修,大部分旅客以為就是乖乖等,多一天算一天認命。但這條 90 條寫的是兩件具體的事:第一,船公司不能讓你等修好,要派「同等級船舶」繼續完成航程;第二,等船期間「膳宿無償供給」,三餐和住宿船公司全包。這兩件事的法律意義在於,船舶修繕不能被船公司當作「旅客自己承擔」的風險。同等級船舶這四個字特別關鍵:不是隨便找個船能開就好,必須是跟你原本搭乘的船同一個等級,艙位規格、設備水準、速度大致相同。這在郵輪業實務上是很高的門檻,因為同級船未必剛好在附近,船公司常常用「沒有同級船」當藉口硬塞降級船班給旅客。這條的武器價值在於:你可以拒絕降級安排,堅持同等級或要求賠償差額。而那筆膳宿費用很多旅客從沒想過可以跟船公司請。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90條為海上旅客運送的運送人義務條款,規範船舶於航行中需修繕時,運送人或船長應以同等級船舶完成原航程,並於旅客候船期間無償供給膳宿,屬海運領域消費者保護在運送契約中的具體落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船故障要修三天,我在當地的飯店和吃飯錢誰付?

船公司付。海商法第90條明文寫「旅客在候船期間並應無償供給膳宿」,這是法定義務不是船公司的善意。你應該要求船公司直接安排住宿與餐食,如果必須自費先墊,保留所有發票事後向船公司請款。請款要附上船公司宣布修繕的通知與你的船票資訊,證明費用發生是因為修繕延誤。

Q2船公司說沒有同等級船只能用一般船接,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拒絕,或接受但要求差額賠償。本條規定應以同等級船舶完成航程,船公司提供低等級船已違反條文。拒絕可要求另行安排或退票加賠償;接受則要書面載明降級事實與差額計算。不要口頭接受期待事後補救,船公司提供降級船班時要求當場開具書面說明降級原因與差額,沒書面就不上船。

Q3船修太久我要趕行程,自己買機票離開可以請船公司付嗎?

有機會。如果船公司未依本條安排同等級替代船使你無法按時到達目的港,自費交通可視為船公司未履行義務的損害。但關鍵是要先主張過本條權利而非直接離船。離船前書面通知船公司「你們未提供同等級船且修繕時間過長,我將自費到達目的港並保留請求權利」,這句話會讓船公司無法主張你自願放棄運送契約。

Q4海商法第90條是什麼?

規範船舶航行中修繕時,運送人須以同等級船完成航程並無償供給旅客膳宿,是海運旅客的兩項法定請求權。

Q5什麼叫同等級船舶?

艙位規格、設備水準與速度都與原船大致相當的船,不是隨便一艘能開的船就算數。

Q6無償供給膳宿包含什麼?

旅客候船期間的餐食與住宿,全部由運送人負擔,屬法定給付義務非善意服務。

Q7船舶修繕和船舶遭難在法律上差在哪?

修繕適用本條的同等級替代運送與無償膳宿;遭難不能航行則適用第68條的設法運到目的港規定。

Q8船修期間食宿要自費怎麼向船公司請款?

保留所有膳宿發票,附上船公司修繕通知與船票資訊證明費用因延誤發生,依本條請款。

Q9可請求金額怎麼算?

候船天數 × 每日膳宿支出 +(原艙等票價 − 替代艙等票價)差額,以實際單據為準。

Q10替代船降級要怎麼保住求償權?

要求船公司書面載明降級事實與差額計算,沒書面不上船,否則事後主張差額幾乎不可能。

Q11船修太久想自費離開要先做什麼?

離船前書面通知船公司未提供同等級船且修繕過久、你將自費到達並保留請求權,再離船。

Q12海商法90條 vs 民法654條旅客運送遲到差在哪?

90條是海運專法、明定同等級船與無償膳宿;民法654是一般旅客運送遲到責任,給付內容較抽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option適用情境旅客成本可主張權利
等修好再開修繕時間短、無同等級船可調度時間延誤,膳宿仍應由船公司無償供給無償膳宿請求權
搭同等級替代船船公司有同級船可調度幾乎無,恢復原航程同等級替代運送請求權
接受降級船班無同級船但有低階船可用服務降級差額賠償請求權(須書面載明降級)

適用情境

等修好再開
修繕時間短、無同等級船可調度
搭同等級替代船
船公司有同級船可調度
接受降級船班
無同級船但有低階船可用

旅客成本

等修好再開
時間延誤,膳宿仍應由船公司無償供給
搭同等級替代船
幾乎無,恢復原航程
接受降級船班
服務降級

可主張權利

等修好再開
無償膳宿請求權
搭同等級替代船
同等級替代運送請求權
接受降級船班
差額賠償請求權(須書面載明降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Verordnung (EU) Nr. 1177/2010, Art. 17–18 (Fahrgastrechte im See- und Binnenschiffsverkehr – Hilfeleistung, Weiterreise und Unterbringung)
法國Règlement (UE) n° 1177/2010, art. 17–18 (droits des passagers par mer – assistance, réacheminement et héberge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船舶所有人,應擔保船舶於發航時有安全航海之能力。   船舶所有人,為免除前項責任之主張時,應負舉證之責。

(0510713 全文修正)

前條託運人,僅就船舶可使用之期間負擔運費。但因航行事變所生之停止,仍應繼續負擔運費。   前項船舶之停止,係因運送人或其代理人之行為或因船舶之狀態所致者,託運人不負擔運費,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船舶行蹤不明時,託運人以得最後消息之日為止,負擔運費之全部,並自最後消息後,以迄於該次航行通常所需之期間應完成之日,負擔運費之半數。

(0880622 全文修正)

運送人或船長在航行中為船舶修繕時,應以同等級船舶完成其航程,旅客在候船期間並應無償供給膳宿。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條移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24 制定)

船舶所有人,應擔保船舶於發航時有安全航海之能力。   船舶所有人,為免除前項責任之主張時,應負舉證之責。

(0510713 全文修正)

前條託運人,僅就船舶可使用之期間負擔運費。但因航行事變所生之停止,仍應繼續負擔運費。   前項船舶之停止,係因運送人或其代理人之行為或因船舶之狀態所致者,託運人不負擔運費,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船舶行蹤不明時,託運人以得最後消息之日為止,負擔運費之全部,並自最後消息後,以迄於該次航行通常所需之期間應完成之日,負擔運費之半數。

(088062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條移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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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90 條規定:「運送人或船長在航行中為船舶修繕時,應以同等級船舶完成其航程,旅客在候船期間並應無償供給膳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9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