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於船舶抵達目的港後,應依船長之指示即行離船。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91 條規定旅客抵達目的港後應依船長指示即行離船,下船時間與方式由船長依法決定。
Q · 船到港了可以直接下船嗎?
不行,須依船長指示才能離船
依海商法第 91 條,旅客於船舶抵達目的港後,應依船長之指示即行離船。靠港不等於旅客可自由行動:基於海關查驗、入出境審查、檢疫程序與疏散安全,下船的時間、順序與通道由船長依法指示。擅自離船可能同時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傳染病防治法或構成妨害公務。
船靠岸了,第一個動作是直接衝下船?這條告訴你不行。它規定旅客抵達目的港後「應依船長之指示即行離船」。這句話背後有兩層意義。第一層是旅客義務:你不能自己決定什麼時候下、怎麼下、從哪個出口下。第二層,也是更少人知道的一層,是船長對船上空間的法定管理權威:船靠港不等於旅客可以自由行動,船長對船上仍然有指揮權,包含下船順序、下船時間、下船通道。為什麼要這樣設計?海關檢疫、入出境查驗、VIP或行動不便者的優先處理、緊急情況的疏散安全,這些都需要有序的下船安排。如果你不聽船長指示擅自下船,輕則被船員制止,重則可能構成違反入出境管理相關規定、妨害公務甚至涉及海關或檢疫違規。船長這個角色不只是開船的人,在船上他是有法定權威的管理者。
海商法第 91 條為旅客運送中的離船義務規範,要求旅客於船舶抵達目的港後依船長指示即行離船。其法律性質有二:一為旅客的離船義務,二為船長對船舶這一法定空間在靠港階段的管理權威,作為入出境、海關與檢疫等公法程序在船上的執行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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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要依船長指示,但你可以向船上櫃台或船員主張急迫需求,請求優先下船安排。多數郵輪公司對於趕轉機、醫療等情況都有彈性處理機制。內行人提示:在登船前就跟船公司通知你有後續緊急行程,很多船公司會主動把你安排在優先下船名單上。
通常合法。第91條加上傳染病防治法給船長指示下船時間、方式、順序的法定權限,遇到公衛事件時限制下船屬於合理範圍。但限制應有時限與依據,不能無理由無限期。內行人提示:可要求船方提供書面依據,沒有書面依據的長時間留艙限制,你可以透過外交部或海巡署聯繫協助。
輕則被船員制止,重則可能同時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傳染病防治法,甚至構成妨害公務。船員制止擅自下船是執行第91條的法定程序,並非刁難。
規定旅客抵達目的港後應依船長指示即行離船,確立船長在靠港階段對下船程序的法定管理權威。
涵蓋下船時間、順序與通道,靠港後仍有指揮權,必要時可指示旅客留艙等待查驗或檢疫。
旅客不得自行決定何時、從何處、以何種方式下船,須配合船長依程序所為的指示。
船長非公務員,但本條與船員法賦予其船上管理權;抗拒其執行法定程序仍可能涉妨害公務。
等待船長廣播或書面指示 → 依指定順序與通道離船 → 有急迫需求者主張優先下船。
登船前書面通知船公司有後續行程,現場再向船員出示證明,保留指示紀錄。
保留廣播錄音、書面指示與誤機/會議損失憑證,於 2 年時效內向船公司主張損害賠償。
要求船方提供衛生主管機關公文或書面依據,無依據可透過外交部或海巡署聯繫協助。
91 是船長在船上的指示權,移民法是邊境查驗的公法程序;船長指示是後者在船上的執行介面。
| 情境 | 誰決定下船時機 | 旅客可否自行離船 | 法律依據 |
|---|---|---|---|
| 一般正常靠港 | 船長依分批指示 | 否,須待指示 | 海商法 91 |
| 檢疫/海關特別查驗 | 船長依公衛或海關程序 | 否,可能須留艙 | 海商法 91 + 傳染病防治法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 旅客急迫醫療或轉機 | 船長裁量是否優先放行 | 得主張優先下船權 | 海商法 91(比例原則) |
運送人對於禁運及偷運貨物之運送,應拒絕之。其貨物之性質,足以毀損船舶或危害海員旅客之健康者,亦同。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因此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託運人所裝載之貨物不及約定之數量時,仍應負擔全部運費。但應扣除船舶因此所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因另裝貨物所取得運費四分之三。
旅客於船舶抵達目的港後,應依船長之指示即行離船。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一條移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運送人對於禁運及偷運貨物之運送,應拒絕之。其貨物之性質,足以毀損船舶或危害海員旅客之健康者,亦同。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因此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託運人所裝載之貨物不及約定之數量時,仍應負擔全部運費。但應扣除船舶因此所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因另裝貨物所取得運費四分之三。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一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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