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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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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於船舶抵達目的港後,應依船長之指示即行離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91 條規定旅客抵達目的港後應依船長指示即行離船,下船時間與方式由船長依法決定。

Q · 船到港了可以直接下船嗎?

不行,須依船長指示才能離船

依海商法第 91 條,旅客於船舶抵達目的港後,應依船長之指示即行離船。靠港不等於旅客可自由行動:基於海關查驗、入出境審查、檢疫程序與疏散安全,下船的時間、順序與通道由船長依法指示。擅自離船可能同時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傳染病防治法或構成妨害公務。

白話解讀

船靠岸了,第一個動作是直接衝下船?這條告訴你不行。它規定旅客抵達目的港後「應依船長之指示即行離船」。這句話背後有兩層意義。第一層是旅客義務:你不能自己決定什麼時候下、怎麼下、從哪個出口下。第二層,也是更少人知道的一層,是船長對船上空間的法定管理權威:船靠港不等於旅客可以自由行動,船長對船上仍然有指揮權,包含下船順序、下船時間、下船通道。為什麼要這樣設計?海關檢疫、入出境查驗、VIP或行動不便者的優先處理、緊急情況的疏散安全,這些都需要有序的下船安排。如果你不聽船長指示擅自下船,輕則被船員制止,重則可能構成違反入出境管理相關規定、妨害公務甚至涉及海關或檢疫違規。船長這個角色不只是開船的人,在船上他是有法定權威的管理者。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91 條為旅客運送中的離船義務規範,要求旅客於船舶抵達目的港後依船長指示即行離船。其法律性質有二:一為旅客的離船義務,二為船長對船舶這一法定空間在靠港階段的管理權威,作為入出境、海關與檢疫等公法程序在船上的執行介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船靠岸我很急要趕高鐵,可以先下嗎?

原則上要依船長指示,但你可以向船上櫃台或船員主張急迫需求,請求優先下船安排。多數郵輪公司對於趕轉機、醫療等情況都有彈性處理機制。內行人提示:在登船前就跟船公司通知你有後續緊急行程,很多船公司會主動把你安排在優先下船名單上。

Q2疫情期間船長要我留在艙內,這合法嗎?

通常合法。第91條加上傳染病防治法給船長指示下船時間、方式、順序的法定權限,遇到公衛事件時限制下船屬於合理範圍。但限制應有時限與依據,不能無理由無限期。內行人提示:可要求船方提供書面依據,沒有書面依據的長時間留艙限制,你可以透過外交部或海巡署聯繫協助。

Q3不聽船長指示擅自下船會怎樣?

輕則被船員制止,重則可能同時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傳染病防治法,甚至構成妨害公務。船員制止擅自下船是執行第91條的法定程序,並非刁難。

Q4海商法第 91 條是什麼?

規定旅客抵達目的港後應依船長指示即行離船,確立船長在靠港階段對下船程序的法定管理權威。

Q5船長指示權的範圍有多大?

涵蓋下船時間、順序與通道,靠港後仍有指揮權,必要時可指示旅客留艙等待查驗或檢疫。

Q6什麼是旅客的離船義務?

旅客不得自行決定何時、從何處、以何種方式下船,須配合船長依程序所為的指示。

Q7船長在靠港後跟刑法上的公務員一樣有公權力嗎?

船長非公務員,但本條與船員法賦予其船上管理權;抗拒其執行法定程序仍可能涉妨害公務。

Q8海商法 91 條下怎麼合法下船?

等待船長廣播或書面指示 → 依指定順序與通道離船 → 有急迫需求者主張優先下船。

Q9趕轉機怎麼爭取優先下船?

登船前書面通知船公司有後續行程,現場再向船員出示證明,保留指示紀錄。

Q10因延後下船造成損失怎麼求償?

保留廣播錄音、書面指示與誤機/會議損失憑證,於 2 年時效內向船公司主張損害賠償。

Q11被要求長時間留艙怎麼確認合不合理?

要求船方提供衛生主管機關公文或書面依據,無依據可透過外交部或海巡署聯繫協助。

Q12海商法 91 vs 入出國及移民法查驗差在哪?

91 是船長在船上的指示權,移民法是邊境查驗的公法程序;船長指示是後者在船上的執行介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誰決定下船時機旅客可否自行離船法律依據
一般正常靠港船長依分批指示否,須待指示海商法 91
檢疫/海關特別查驗船長依公衛或海關程序否,可能須留艙海商法 91 + 傳染病防治法 / 入出國及移民法
旅客急迫醫療或轉機船長裁量是否優先放行得主張優先下船權海商法 91(比例原則)

誰決定下船時機

一般正常靠港
船長依分批指示
檢疫/海關特別查驗
船長依公衛或海關程序
旅客急迫醫療或轉機
船長裁量是否優先放行

旅客可否自行離船

一般正常靠港
否,須待指示
檢疫/海關特別查驗
否,可能須留艙
旅客急迫醫療或轉機
得主張優先下船權

法律依據

一般正常靠港
海商法 91
檢疫/海關特別查驗
海商法 91 + 傳染病防治法 / 入出國及移民法
旅客急迫醫療或轉機
海商法 91(比例原則)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運送人對於禁運及偷運貨物之運送,應拒絕之。其貨物之性質,足以毀損船舶或危害海員旅客之健康者,亦同。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因此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0510713 全文修正)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託運人所裝載之貨物不及約定之數量時,仍應負擔全部運費。但應扣除船舶因此所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因另裝貨物所取得運費四分之三。

(0880622 全文修正)

旅客於船舶抵達目的港後,應依船長之指示即行離船。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一條移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24 制定)

運送人對於禁運及偷運貨物之運送,應拒絕之。其貨物之性質,足以毀損船舶或危害海員旅客之健康者,亦同。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因此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0510713 全文修正)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託運人所裝載之貨物不及約定之數量時,仍應負擔全部運費。但應扣除船舶因此所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因另裝貨物所取得運費四分之三。

(088062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一條移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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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91 條規定:「旅客於船舶抵達目的港後,應依船長之指示即行離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9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