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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海商法94

快速跳轉

船舶之碰撞,不論發生於何地,皆依本章之規定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94條規定,船舶碰撞不論發生於公海、領海或外國海域,只要案件進入我國法院,皆依海商法第四章規定處理。

Q · 船在公海或外國海域碰撞,可以用台灣海商法處理嗎?

可以,海商法94條規定碰撞不論發生地一律適用本章

依海商法第94條,船舶碰撞不論發生於公海、我國領海或外國海域,只要案件進入我國法院管轄,皆適用海商法第四章(第94至101條)的碰撞責任與時效規定。但本條解決的是「本章規則地域普適」,涉外案件最終適用哪一國法律,仍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判斷,可能是船旗國法、碰撞地法或當事人合意之法。

白話解讀

全世界的海都是連著的。一艘台灣籍的漁船在巴士海峽撞到菲律賓漁船,一艘台灣貨輪在新加坡海峽擦撞印尼油輪,這些碰撞該依哪國法律處理?94 條給出一個非常有力的聲明:船舶碰撞,不論發生於何地,皆依本章規定處理。這句話表面上是行政命令式的聲明,實質上是一個管轄雄心的展現。台灣海商法第四章的碰撞規則不因發生地點而有所限制,只要案件進到台灣法院,就適用台灣的規則。這條對船東和貨主的實際意義是:別以為船在公海或外國海域發生碰撞,台灣法院就管不到。只要你的船懸掛台灣國旗、船東是台灣籍,或者對方在台灣有可執行財產,你就可能在台灣法院被告或告人。對國際航運公司來說,理解這條的延伸範圍,是評估訴訟策略的第一步。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94條為船舶碰撞章之適用範圍宣示性規範,明定船舶碰撞不論發生於公海、領海或外國海域,凡進入我國法院管轄之案件,一律依海商法第四章(第94至101條)關於碰撞責任分擔、過失認定及請求權時效之規定處理,展現海商法碰撞規則對發生地的普適性主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船在公海撞到外國船,真的可以用台灣法律告嗎?

可以,只要台灣法院有管轄權(例如你是台灣船東、對方在台灣有資產、或雙方有管轄合意)。海商法第94條讓第四章成為可用的準據法選項之一,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會決定最終適用哪一國法律,有時是船旗國法或碰撞發生地法。涉外海事爭議通常是選擇法院加選擇準據法的組合拳。

Q2碰撞的時效是什麼?

2年,從碰撞日起算(海商法第99條)。它比民法侵權2年更嚴格,因為是從碰撞日而非知悉日起算,就算一直查不出對方是誰,時效照樣進行。海事時效的嚴格性讓儘快啟動海事程序成為鐵律。

Q3外國船在台灣港口撞本國船怎麼辦?

發生地在台灣,海商法第四章當然適用,外國船東不能片面主張只依本國法處理。且依海商法第100條,碰撞於我國領海、內水、港口或河道內者,法院對加害船舶得予扣押。

Q4海商法94條是什麼?

船舶碰撞章的適用範圍宣示,碰撞不論發生於何地,凡進我國法院的案件都適用海商法第四章。

Q5船舶碰撞在法律上怎麼定義?

二艘以上船舶因接觸或不當操作互相造成損害的海上事故,依海商法第四章定其責任分擔與時效。

Q6什麼叫碰撞規則的地域普適?

指海商法第四章碰撞規則不因事件發生在公海或外國而失其適用,只要案件進我國法院皆得援用。

Q7海商法94條跟海商法第四章其他條文什麼關係?

94條是入口宣示,95至101條是實體規則:免責、過失分擔、引水人責任、2年時效、扣押與管轄。

Q8公海碰撞怎麼在台灣求償?

完成海事報告蒐證 → 確認對方在台財產聲請假扣押 → 委任涉外海事律師評估準據法 → 2年內依第101條起訴。

Q9船舶碰撞賠償金額怎麼算?

依過失比例(第97條)認定責任後,計算船體修復費、貨損、營運損失與相關費用,得受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第21條)影響。

Q10涉外海事訴訟大概要花多少?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1.1%),涉外海事律師費用較高,跨國蒐證與鑑定另計,建議先評估執行可能性。

Q11怎麼證明對方船舶有過失?

靠航行紀錄器(VDR)、雷達軌跡、海事報告、目擊與專業海事鑑定,比對是否違反避碰規則(COLREGS)。

Q12海商法碰撞規則 vs 民法侵權哪個適用?

船舶碰撞優先適用海商法第四章特別規定,民法侵權僅在海商法未規定時補充適用(第5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求償管道依據優勢限制
台灣法院+海商法第四章海商法第94、101條本國語言、就近執行、可先假扣押對方須在台有財產或有管轄連結,準據法仍受國際私法調整
碰撞發生地(外國)法院當地海事法+1910布魯塞爾碰撞公約證據蒐集近、發生地法院熟悉現場語言、跨國訴訟成本與時間高
船旗國法院對方船舶國籍地法對外國船東執行較直接我方須遠赴外國應訴,時效與程序不熟

依據

台灣法院+海商法第四章
海商法第94、101條
碰撞發生地(外國)法院
當地海事法+1910布魯塞爾碰撞公約
船旗國法院
對方船舶國籍地法

優勢

台灣法院+海商法第四章
本國語言、就近執行、可先假扣押
碰撞發生地(外國)法院
證據蒐集近、發生地法院熟悉現場
船旗國法院
對外國船東執行較直接

限制

台灣法院+海商法第四章
對方須在台有財產或有管轄連結,準據法仍受國際私法調整
碰撞發生地(外國)法院
語言、跨國訴訟成本與時間高
船旗國法院
我方須遠赴外國應訴,時效與程序不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商法 海商編 船舶の衝突(1910年船舶衝突統一条約に基づく規定)
韓國상법 해상편 선박충돌(제876조 이하)
中國海商法 第八章 船舶碰撞(第165條以下)
德國HGB Seehandelsrecht — Schiffszusammenstoß(§§ 570 ff.)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 abordage(issu de la loi du 7 juillet 1967 sur les événements de mer)
美國General maritime law / Admiralty(1910年布魯塞爾碰撞公約美國未批准,依一般海事法及 COLREGS 處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船舶在航海中,因海上事故而須修繕時,如託運人於到達目的地前提取貨物者,應付全部運費。

(0510713 全文修正)

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並通知受貨人。   受貨人不明或受貨人拒絕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並通知託運人及受貨人。

(0880622 全文修正)

船舶之碰撞,不論發生於何地,皆依本章之規定處理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四條移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24 制定)

船舶在航海中,因海上事故而須修繕時,如託運人於到達目的地前提取貨物者,應付全部運費。

(0510713 全文修正)

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並通知受貨人。   受貨人不明或受貨人拒絕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並通知託運人及受貨人。

(088062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四條移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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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94 條規定:「船舶之碰撞,不論發生於何地,皆依本章之規定處理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9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