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撞係因不可抗力而發生者,被害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95條規定,船舶碰撞若因不可抗力發生,被害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但不可抗力須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門檻極高。
Q · 颱風天兩船相撞,可以主張不可抗力不賠嗎?
很難。一般颱風可預報,通常不算不可抗力
依海商法第95條,碰撞若因不可抗力發生,被害人不得請求賠償。但不可抗力須同時符合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三要件。一般颱風因有氣象預報而可預見,船長若未提前加纜、移錨、申請避風,碰撞通常被認定為過失而非不可抗力。且舉證責任在主張免責的一方,門檻極高。
颱風天兩艘船在港口撞了,誰該賠?直覺上是「天災嘛,大家算了」。95 條確實是這樣寫:碰撞因不可抗力而發生,被害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但這條的殺傷力在於「不可抗力」這個概念有多窄。不是大浪、不是大雨、不是濃霧、不是機械故障就算不可抗力。實務上法院認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以一切合理注意和防範也無法避免」的事件,比方百年一遇的颱風、突發的海嘯、罕見的閃電直擊。如果你是一般的颱風,船長應該預判並採取避風措施;如果你預判失準或避風方式不當,那就不是不可抗力而是過失。對方船東主張不可抗力想免責,真正的戰場在於雙方律師如何定義這個「合理注意程度」。這條給了免責的理論門,但門檻比你想得高很多,多數主張不可抗力的抗辯最後都會敗下陣來。
海商法第95條為船舶碰撞章之免責規定,指船舶碰撞若係因不可抗力而發生,被害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所謂不可抗力須符合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三要件,認定門檻極高,一般可預報之颱風通常不構成,須為突發超強陣風、地震引發海嘯等極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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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法律定義有三要件: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一般颱風因為有氣象預報可以預見,通常不構成不可抗力。只有預報外的突發超強陣風、罕見海嘯、地震引發的海嘯等極端事件才構成。內行人提示:就算法院認定是不可抗力,你仍可主張對方與有過失或事後未採取減輕損害措施,讓免責被限縮,不會100%免責。
你自己不用告,但保險公司會依代位求償權告對方,第95條的爭議從你轉移到保險公司與對方之間。你需要做的是配合提供資料和作證。內行人提示:保險公司理賠時通常要求簽代位求償同意書,這是他們接手訴訟的法律基礎,看清楚條款,確認被保險額度以外的損失仍由你保留追償。
船舶碰撞章的不可抗力免責規定,碰撞因不可抗力發生時被害人不得求償,但認定門檻極高。
須同時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一般颱風可預報通常不算,僅突發超強陣風、地震海嘯等極端事件才構成。
不可抗力免責(95)、單方過失全賠(96)、共同過失按比例分擔(97),三種完全不同。
不是。天災若可預報就可預見,未防範即屬過失;不可抗力是天災中最極端、無法防範的那一小部分。
蒐集氣象海象紀錄 → 聲請調取對方VDR與航海日誌 → 委請海事鑑定 → 提民事訴訟,必要時聲請假扣押防脫產。
調取氣象署事故前24-72小時預警證明可預見,比對對方有無減速、用雷達、避風等防範。
依海商法第99條,請求權自碰撞日起算2年,逾期消滅,不因不可抗力爭議延長。
委請海事鑑定機構就VDR、航海日誌、操作紀錄出具專業意見書,是擊破不可抗力抗辯的關鍵。
95是不可抗力完全免責,96是單方過失由過失船全賠,認定方向相反,戰場在『有無過失』。
95是無人需負責,97是雙方都有過失按比例分擔,無法判定輕重時平均分擔。
| scenario | legal_basis | liability | burden |
|---|---|---|---|
| 因不可抗力 | 海商法第95條 | 被害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完全免責) | 主張免責方須舉證三要件 |
| 單方過失 | 海商法第96條 | 由過失船舶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 被害人證明對方過失 |
| 共同過失 | 海商法第97條 | 各依過失程度比例分擔,無法判定輕重時平均分擔 | 依鑑定釐清過失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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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航海中遭難,或不能航海,而貨物仍由船長設法運到目的地時,如其運費較低於約定之運費者,託運人減支兩運費差額之半數。 如新運費等於約定之運費,託運人不負擔任何費用。如新運費較高於約定之運費,其增高額,由託運人負擔之。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其裝載期間,以託運人接到船舶準備裝貨通知之翌日起算,卸載期間,以受貨人按照契約應開始卸貨時之翌日起算;無約定時,裝卸期間及其起算,從各地之習慣。 前項裝卸期間,休假日不算入。 裝載或卸載,超過裝卸期間者,運送人得按其超過之日期,請求相當損害賠償。 前項超過裝卸期間,休假日亦算入之。
碰撞係因不可抗力而發生者,被害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五條移列。
船舶在航海中遭難,或不能航海,而貨物仍由船長設法運到目的地時,如其運費較低於約定之運費者,託運人減支兩運費差額之半數。 如新運費等於約定之運費,託運人不負擔任何費用。如新運費較高於約定之運費,其增高額,由託運人負擔之。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其裝載期間,以託運人接到船舶準備裝貨通知之翌日起算,卸載期間,以受貨人按照契約應開始卸貨時之翌日起算;無約定時,裝卸期間及其起算,從各地之習慣。 前項裝卸期間,休假日不算入。 裝載或卸載,超過裝卸期間者,運送人得按其超過之日期,請求相當損害賠償。 前項超過裝卸期間,休假日亦算入之。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五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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