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非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患病已逾十六週者,雇用人得停止醫療費用之負擔。
抱歉,我不知道船員法第42條的相關資訊。
船員非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患病已逾三個月者,雇用人得停止醫療費用之負擔。
立法理由一、參照海商法第六十八條訂定。 二、明定非因執行職務受傷或患病之醫療費用停止負擔之期限。 三、受傷或患病治療中之待遇及殘廢補償之給付,另於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
船員非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患病已逾十六週者,雇用人得停止醫療費用之負擔。
立法理由依MLC 2006公約標準A4.2.2規定,修正延長雇用人得停止醫療費用之負擔之期限至十六週。
一、參照海商法第六十八條訂定。 二、明定非因執行職務受傷或患病之醫療費用停止負擔之期限。 三、受傷或患病治療中之待遇及殘廢補償之給付,另於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
依MLC 2006公約標準A4.2.2規定,修正延長雇用人得停止醫療費用之負擔之期限至十六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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