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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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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患病已逾十六週者,雇用人得停止醫療費用之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船員法第42條的相關資訊。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80601 制定)

船員非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患病已逾三個月者,雇用人得停止醫療費用之負擔。

立法理由一、參照海商法第六十八條訂定。   二、明定非因執行職務受傷或患病之醫療費用停止負擔之期限。   三、受傷或患病治療中之待遇及殘廢補償之給付,另於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

(1030530 修正)

船員非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患病已逾十六週者,雇用人得停止醫療費用之負擔。

立法理由依MLC 2006公約標準A4.2.2規定,修正延長雇用人得停止醫療費用之負擔之期限至十六週。

  • 名詞
(0880601 制定)

一、參照海商法第六十八條訂定。   二、明定非因執行職務受傷或患病之醫療費用停止負擔之期限。   三、受傷或患病治療中之待遇及殘廢補償之給付,另於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

(1030530 修正)

依MLC 2006公約標準A4.2.2規定,修正延長雇用人得停止醫療費用之負擔之期限至十六週。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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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42 條規定:「船員非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患病已逾十六週者,雇用人得停止醫療費用之負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