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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43傷病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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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人負擔醫療費用之期間內,仍應支給原薪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中得知,船員法第 43 條規定,雇用人負擔醫療費用的期間內,仍應支給原薪津。這意味著船員在接受醫療期間仍應得到原有的薪津,不因醫療期間而影響其工資待遇。例如,如果船員因職業災害受傷需要休養,根據此條文,雇主仍應支付其原有的薪資待遇,直到醫療期間結束為止。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80601 制定)

雇用人負擔醫療費用之期間內,仍應支給原薪津。

立法理由一、參照海商法第七十條及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立法例訂定。   二、明定雇用人負擔醫療費用之期間內仍須支薪津給船員   三、雇用人已依本條規定支給醫療費用期間之薪津時,船員不得再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請求給付工資補償。   四、本條所稱薪津係指第二十四條中薪資與津貼之總和,不包括特別獎金。因為特別獎金係船員在船上因臨時性之工作,如原屬碼頭工人工作之掃艙、裝卸貨、甲板貨固定或為部分國家港口之特別規定所做額外工作所得之報酬或加斑費。其非屬經常性之給付,且因船型、航線、停泊港口而異,無一定標準,計算不易,故不交給特別獎金。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601 制定)

一、參照海商法第七十條及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立法例訂定。   二、明定雇用人負擔醫療費用之期間內仍須支薪津給船員   三、雇用人已依本條規定支給醫療費用期間之薪津時,船員不得再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請求給付工資補償。   四、本條所稱薪津係指第二十四條中薪資與津貼之總和,不包括特別獎金。因為特別獎金係船員在船上因臨時性之工作,如原屬碼頭工人工作之掃艙、裝卸貨、甲板貨固定或為部分國家港口之特別規定所做額外工作所得之報酬或加斑費。其非屬經常性之給付,且因船型、航線、停泊港口而異,無一定標準,計算不易,故不交給特別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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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43 條規定:「雇用人負擔醫療費用之期間內,仍應支給原薪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