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人依本法應支付之醫療費用、失能補償、死亡補償及喪葬費,應投保責任保險。
根據船員法第 55 條的規定,雇用人應支付的醫療費用、失能補償、死亡補償及喪葬費應投保責任保險。舉例來說,根據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五號判例意旨,船員因執行職務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付平均薪資六個月之喪葬費及平均薪資四十個月之死亡補償。
雇用人依本法應支付之醫療費用、殘廢補償、死亡補償及喪葬費,應投保責任保險。
立法理由一、參照海商法第七十七條訂定。 二、明定雇用人應投保責任保險,以保障船員及其遺屬。
雇用人依本法應支付之醫療費用、失能補償、死亡補償及喪葬費,應投保責任保險。
立法理由為落實人性尊嚴,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以及配合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規定,業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爰將本條所定「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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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海商法第七十七條訂定。 二、明定雇用人應投保責任保險,以保障船員及其遺屬。
為落實人性尊嚴,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以及配合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規定,業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爰將本條所定「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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