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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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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人依本法應支付之醫療費用、失能補償、死亡補償及喪葬費,應投保責任保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員法第 55 條的規定,雇用人應支付的醫療費用、失能補償、死亡補償及喪葬費應投保責任保險。舉例來說,根據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五號判例意旨,船員因執行職務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付平均薪資六個月之喪葬費及平均薪資四十個月之死亡補償。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80601 制定)

雇用人依本法應支付之醫療費用、殘廢補償、死亡補償及喪葬費,應投保責任保險。

立法理由一、參照海商法第七十七條訂定。   二、明定雇用人應投保責任保險,以保障船員及其遺屬。

(1100413 修正)

雇用人依本法應支付之醫療費用、失能補償、死亡補償及喪葬費,應投保責任保險。

立法理由為落實人性尊嚴,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以及配合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規定,業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爰將本條所定「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601 制定)

一、參照海商法第七十七條訂定。   二、明定雇用人應投保責任保險,以保障船員及其遺屬。

(1100413 修正)

為落實人性尊嚴,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以及配合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規定,業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爰將本條所定「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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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55 條規定:「雇用人依本法應支付之醫療費用、失能補償、死亡補償及喪葬費,應投保責任保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