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第 56 條(職工福利金)
雇用人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時,所雇用之船員與儲備船員應予以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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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船員法第56條,雇用人在提撥職工福利金時,應納入所雇用之船員與儲備船員。依照行政院主計處相關資料,職工福利金條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而航海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條規定適用該法之行業,因此船員也應納入職工福利金的適用範圍。例如,若一家船舶運送公司根據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職工福利金,則其所雇用的船員和儲備船員都應納入其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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