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
- 1.業者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發生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機制: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並降低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其通知內容包含個人資料發生事故之事實、業者所採取之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 三、檢討缺失並研擬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 2.業者應於發現前項事故後七十二小時內,通報交通部航港局,未於時限內通報者,應附延遲理由(通報格式如附表)。
- 3.前項事故通報後,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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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適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2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2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4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5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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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