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於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準用之。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民航業每年應向交通部呈送左列報表: 一、有關營業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機航者。 四、股本百分之五以上股票持有者。 交通部於必要時,並得檢查民航業之營業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
外籍航空器經特許在中華民國領域飛航時,交通部得命先提出適當之責任擔保金額。
外籍航空器經特許在中華民國領域飛航時,交通部得令其先提出適當之責任擔保金額或保險證明。
立法理由目前外籍航空器經特許在中華民國領域飛航時,多係提出保險證明,特修正本條,增訂「或保險證明」五字,並予文字修正。
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於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準用條文。
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於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準用之。
立法理由為使我國能順利加入WTO及吸引外國人投資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爰增列準用第六十六條之一之規,以資明確。
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於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準用之。
立法理由因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民用航空運輸業結束營業程序已修正,考量普通航空業服務對象非一般公眾,爰仍維持現行程序,另準用航空貨運承攬業有關結束營業程序之規定。
民航業每年應向交通部呈送左列報表: 一、有關營業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機航者。 四、股本百分之五以上股票持有者。 交通部於必要時,並得檢查民航業之營業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
外籍航空器經特許在中華民國領域飛航時,交通部得命先提出適當之責任擔保金額。
目前外籍航空器經特許在中華民國領域飛航時,多係提出保險證明,特修正本條,增訂「或保險證明」五字,並予文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準用條文。
為使我國能順利加入WTO及吸引外國人投資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爰增列準用第六十六條之一之規,以資明確。
因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民用航空運輸業結束營業程序已修正,考量普通航空業服務對象非一般公眾,爰仍維持現行程序,另準用航空貨運承攬業有關結束營業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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