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本文、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於超輕型載具準用之。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於超輕型載具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本法及相關子法大抵針對民用航空事業使用之航空器及其航空人員加以規範,至於超輕型載具為特殊之航空器,其管理與民用航空事業所使用之航空器管理制度雖有不同。但部分對於民用航空事業使用航空器之規範,對於超輕型載具亦有加以遵守之必要,爰於本條明定超輕型載具準用本法相關條文之規定。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於超輕型載具準用之。
立法理由由於「飛航事故調查法」,業將超輕型載具納入其調查範圍,同時配合本法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七條之刪除,爰將本條「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七條」等文字予以刪除。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本文、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於超輕型載具準用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修正,考量超輕型載具屬娛樂、運動活動,依規定應於所劃定之區域範圍內活動,與一般航空器飛航作業性質有別,故該等超輕型載具不得適用第四十四條之但書規定,僅以本文準用之。爰將本條之「第四十四條」修正為「第四十四條本文」。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本法及相關子法大抵針對民用航空事業使用之航空器及其航空人員加以規範,至於超輕型載具為特殊之航空器,其管理與民用航空事業所使用之航空器管理制度雖有不同。但部分對於民用航空事業使用航空器之規範,對於超輕型載具亦有加以遵守之必要,爰於本條明定超輕型載具準用本法相關條文之規定。
由於「飛航事故調查法」,業將超輕型載具納入其調查範圍,同時配合本法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七條之刪除,爰將本條「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七條」等文字予以刪除。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修正,考量超輕型載具屬娛樂、運動活動,依規定應於所劃定之區域範圍內活動,與一般航空器飛航作業性質有別,故該等超輕型載具不得適用第四十四條之但書規定,僅以本文準用之。爰將本條之「第四十四條」修正為「第四十四條本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