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防部接獲外交部或臺灣省政府轉送外國軍用航空器進出或通過本區內飛航之申請後,應迅速將審核情形覆知外交部或臺灣省政府轉知原申請機構,其核准者,並應將有關資料轉知空軍總司令部 (作戰署航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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