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防部接獲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轉送美軍航空器進出或通過本區及在本區內飛航之外交申請後,應迅將審核情形覆知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轉知原申請機構,其核准者,並令知空軍總司令部 (作戰署航務組) 彙登於中外航空器進出本區飛航資料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四) 及通知相關單位執行。其有時限性者,先以電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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