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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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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接獲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轉送美軍航空器進出或通過本區及在本區內飛航之外交申請後,應迅將審情形覆知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轉知原申請機構,其核准者,並令知空軍總司令部 (作戰署航務組) 彙登於中外航空器進出本區飛航資料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四) 及通知相關單位執行。其有時限性者,先以電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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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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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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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 26 條規定:「國防部接獲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轉送美軍航空器進出或通過本區及在本區內飛航之外交申請後,應迅將審核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