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總司令部 (作戰署航務組) ,接獲國防部核准通知之外國軍用航空器進出或通過本區及在本區內飛航之資料後,應按日期登錄於中外航空器進出本區飛航資料登記簿 (格式同附件四) 內,並同時通知空軍作戰中心 (連絡組) 、飛航管制聯合協調中心 (空協組) 及有關基地作戰組或飛管單位。 前項軍用航空器需使用民航局所屬國際機場起降者,空軍總司令部 (作戰署航務組) 並將有關資料通知民航局。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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