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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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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區管中心接獲外國軍用航空器進出或通過本區及在本區內飛航之計畫後,應予查,如有未經核准情事,應協調飛航管制聯合協調中心 (空協組) 查明,並即將有關資料提請空管中心處理。 空管中心接獲前項之飛航資料後,應再協調有關單位,確認其為未經核准者,得派機攔截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 28 條,該條款規定了民航局區管中心接獲外國軍用航空器進出或通過本區及在本區內飛航之計畫後,應予查核,如有未經核准情事,應協調飛航管制聯合協調中心 (空協組) 查明,並即將有關資料提請空管中心處理。並且根據相關法規,空管中心接獲上述飛航資料後,應再協調有關單位,確認其為未經核准者,得派機攔截之。 參考資料: 民航局區管中心飛行資訊處理流程及內容管理作業程序規範 與該條的關聯: 上述規範中明確指出了民航局區管中心應進行的飛行資訊處理流程及內容管理作業程序,其中必然包含對外國軍用航空器進出或通過本區及在本區內飛航之計畫的查核程序。 舉例: 今年某外國軍用航空器在臺北飛航情報區內飛航時未經核准,民航局區管中心根據法規進行了查核後,發現屬實,便提請空管中心處理該情況。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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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 28 條規定:「民航局區管中心接獲外國軍用航空器進出或通過本區及在本區內飛航之計畫後,應予查核,如有未經核准情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