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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航局區管中心接獲外國軍用航空器進出或通過本區及在本區內飛航之計畫後,應予查,如有未經核准情事,應協調飛航管制聯合協調中心 (空協組) 查明,並即將有關資料提請空管中心處理。 空管中心接獲前項之飛航資料後,應再協調有關單位,確認其為未經核准者,得派機攔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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