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航局對申請進出或於本區國際機場起降之民用航空器,應於核准後,將有關之飛航資料,逕行通知所屬有關之航空站、飛站服務台及區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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