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航空器,除依協定從事作戰、演習或特種任務外,均應於申請核准後,始得進出本區或在區內活動 (其申請程序如附件一) 。
該法條規定中外航空器進出臺北飛航情報區或在區內活動,除特殊情況外,必須事先經申請核准才能進行。以及提到的申請程序如附件一,需參考該附件一中的具體內容進行申請。 舉例:航空器飛行申請程序需依附件一的規定進行,如未依法申請核准就進出情報區或活動,即屬違反該法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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