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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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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航空器,除依協定從事作戰、演習或特種任務外,均應於申請准後,始得進出本區或在區內活動 (其申請程序如附件一)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中外航空器進出臺北飛航情報區或在區內活動,除特殊情況外,必須事先經申請核准才能進行。以及提到的申請程序如附件一,需參考該附件一中的具體內容進行申請。 舉例:航空器飛行申請程序需依附件一的規定進行,如未依法申請核准就進出情報區或活動,即屬違反該法條的規定。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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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 3 條規定:「中外航空器,除依協定從事作戰、演習或特種任務外,均應於申請核准後,始得進出本區或在區內活動 (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