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空軍總司令部 (作戰署) 接獲民用航空局前二條規定之飛航申請或飛航資料後,應按左列規定處理: 一、審查該特種作業飛航使用機場及其飛航路線是否影響軍事任務,並於核准後,函覆民航局,及同時通知有關機場之作戰組或飛管單位。 二、將所送飛航資料按日期分別登錄於中外航空器進出本區飛航資料登記簿 (格式同附件四) 。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