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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空軍總司令部 (作戰署) 接獲民用航空局前二條規定之飛航申請或飛航資料後,應按左列規定處理: 一、審查該特種作業飛航使用機場及其飛航路線是否影響軍事任務,並於准後,函覆民航局,及同時通知有關機場之作戰組或飛管單位。 二、將所送飛航資料按日期分別登錄於中外航空器進出本區飛航資料登記簿 (格式同附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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