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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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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對在軍民共用機場起降之我國民用航空器,申請調整飛航班次或時間時,如有必要可先行准並以電話通知後補公函外,應於實施前二日將有關資料函知空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部因軍事需要時,得於實施前通知民航局暫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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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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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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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 31 條規定:「民航局對在軍民共用機場起降之我國民用航空器,申請調整飛航班次或時間時,如有必要可先行核准並以電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