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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航局對在軍民共用機場起降之我國民用航空器,申請調整飛航班次或時間時,如有必要可先行准並以電話通知後補公函外,應於實施前二日將有關資料函知空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部因軍事需要時,得於實施前通知民航局暫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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