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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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業者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事項: 一、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其通知內容包含個人資料發生事故之事實、業者所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 三、研訂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 2.業者應於發現前項事故後七十二小時內填具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通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未於時限內通報者,應附延遲理由(通報格式如附表)。
- 3.前項事故通報後,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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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中,可知民用航空事業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有明確的規定,包括應變措施、通知當事人、研訂預防機制等。此外,對於發現個人資料侵害事故,業者應在七十二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否則需附上延遲理由。主管機關在接到通報後有權依法進行監督管理措施。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民用航空業者應對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有所準備並且具體措施,保障個人資料不受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的影響。此舉也可有效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並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相關範例可參考民用航空業者在實際發生個人資料侵害事故時,是否按照法規要求採取適當的應變措施、通知當事人,並在時限內向主管機關進行通報及提供延遲理由等情況。
- 個人資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2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4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5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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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