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持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之美觀,區內建築物之造形、構造、色彩等及廣告物、攤位之設置,得實施規劃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為維持觀光地區之美觀,區內建築物及廣告物得實施規劃限制,並採取美化環境之措施;其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主管機關定之。
風景特定區計畫完成後,該管觀光主管機關,應就發展順序,實施開發建設。 風景特定區內之公共設施,得獎勵私人投資辦理,並收取費用;其獎勵辦法及收費標準由交通部定之。
為維持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之美觀,區內建築物之造形、構造、色彩等及廣告物、攤位之設置,得實施規劃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句首「觀光地區」下增列「及風景特定區」等字;另「交通部」用語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使本條例用語一致。
為維持觀光地區之美觀,區內建築物及廣告物得實施規劃限制,並採取美化環境之措施;其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主管機關定之。
風景特定區計畫完成後,該管觀光主管機關,應就發展順序,實施開發建設。 風景特定區內之公共設施,得獎勵私人投資辦理,並收取費用;其獎勵辦法及收費標準由交通部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句首「觀光地區」下增列「及風景特定區」等字;另「交通部」用語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使本條例用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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