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特定區計畫完成後,該管主管機關,應就發展順序,實施開發建設。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13條的規定,當風景特定區計畫完成後,主管機關應按照特定的發展順序來進行開發建設。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風景特定區自然與文化資源的完整,以及維持區域內的觀光設施。舉例而言,如果某個地區完成了風景特定區計畫,主管機關就應依照這個計畫的發展順序來進行相應的開發建設工作。這樣可以確保在開發過程中充分考慮到自然環境和文化資源的保護。
具有大自然優美風景之地區,應建設為觀光勝地。名勝古蹟,應嚴加維護,禁止損壞。
觀光主管機關,對於發展觀光事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
風景特定區計畫完成後,該管主管機關,應就發展順序,實施開發建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第一項「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三、有關獎勵私人投資事項,目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條例」已有規範,爰將第二項予以刪除。
具有大自然優美風景之地區,應建設為觀光勝地。名勝古蹟,應嚴加維護,禁止損壞。
觀光主管機關,對於發展觀光事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第一項「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三、有關獎勵私人投資事項,目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條例」已有規範,爰將第二項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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