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於發展觀光產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
從發展觀光條例第 14 條的規定來看,主管機關對於發展觀光產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根據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法徵收私有土地。民國三十五年四月修正的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也規定了國家因公共事業需要可以徵收私有土地。有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了主管機關應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撥供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這個範例跟公共設施用地的相關性比較高。
歷史文物及藝術珍品之陳列,與國樂、國劇、國產電影及民族藝術活動,可供觀光旅客欣賞者,觀光事業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及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主管機關定之。
交通部對於劃定為風景特定區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得報請行政院核准,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施行區段徵收。公有土地得依法申請撥用或會同土地管理機關依法開發利用。
主管機關對於發展觀光產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歷史文物及藝術珍品之陳列,與國樂、國劇、國產電影及民族藝術活動,可供觀光旅客欣賞者,觀光事業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及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主管機關定之。
交通部對於劃定為風景特定區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得報請行政院核准,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施行區段徵收。公有土地得依法申請撥用或會同土地管理機關依法開發利用。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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