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劃定為風景特定區範圍內之土地,得依法申請施行區段徵收。公有土地得依法申請撥用或會同土地管理機關依法開發利用。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15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依法申請施行區段徵收,針對劃定為風景特定區範圍內的土地。公有土地可以依法申請撥用或者會同土地管理機關依法開發利用。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對於風景特定區內的土地徵收,有相應的程序和規範,需要依法申請施行區段徵收,并可以針對公有土地進行撥用或開發利用。 依據上述法條,可以提到風景特定區的管理規定,對於私有土地的徵收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依法申請施行區段徵收,而對於公有土地則可依法申請撥用或開發利用。這些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特定地區的自然和文化資源,並且對於徵收和利用有明確的規範和程序。
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對各地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應調查統計,輔導改良其生產及製作技術,提高品質,標明價格,並協助其在各觀光地區之商號集中銷售。
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自然與文化資源之完整,在該區域內之任何設施計畫,均應徵得該管觀光主管機關之同意。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劃定為風景特定區範圍內之土地,得依法申請施行區段徵收。公有土地得依法申請撥用或會同土地管理機關依法開發利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有關土地之徵收及區段徵收,目前「土地徵收條例」已有規範,原條文「得報請行政院核准,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之用語修改為「得依法申請」。
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對各地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應調查統計,輔導改良其生產及製作技術,提高品質,標明價格,並協助其在各觀光地區之商號集中銷售。
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自然與文化資源之完整,在該區域內之任何設施計畫,均應徵得該管觀光主管機關之同意。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有關土地之徵收及區段徵收,目前「土地徵收條例」已有規範,原條文「得報請行政院核准,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之用語修改為「得依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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