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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15土地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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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劃定為風景特定區範圍內之土地,得依法申請施行區段徵收。公有土地得依法申請撥用或會同土地管理機關依法開發利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15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依法申請施行區段徵收,針對劃定為風景特定區範圍內的土地。公有土地可以依法申請撥用或者會同土地管理機關依法開發利用。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對於風景特定區內的土地徵收,有相應的程序和規範,需要依法申請施行區段徵收,并可以針對公有土地進行撥用或開發利用。 依據上述法條,可以提到風景特定區的管理規定,對於私有土地的徵收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依法申請施行區段徵收,而對於公有土地則可依法申請撥用或開發利用。這些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特定地區的自然和文化資源,並且對於徵收和利用有明確的規範和程序。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580715 制定)

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對各地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應調查統計,輔導改良其生產及製作技術,提高品質,標明價格,並協助其在各觀光地區之商號集中銷售。

(0691107 全文修正)

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自然與文化資源之完整,在該區域內之任何設施計畫,均應徵得該管觀光主管機關之同意。

(0901031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劃定為風景特定區範圍內之土地,得依法申請施行區段徵收。公有土地得依法申請撥用或會同土地管理機關依法開發利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有關土地之徵收及區段徵收,目前「土地徵收條例」已有規範,原條文「得報請行政院核准,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之用語修改為「得依法申請」。

  • 主管機關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0580715 制定)

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對各地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應調查統計,輔導改良其生產及製作技術,提高品質,標明價格,並協助其在各觀光地區之商號集中銷售。

(0691107 全文修正)

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自然與文化資源之完整,在該區域內之任何設施計畫,均應徵得該管觀光主管機關之同意。

(09010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有關土地之徵收及區段徵收,目前「土地徵收條例」已有規範,原條文「得報請行政院核准,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之用語修改為「得依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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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展觀光條例第 1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劃定為風景特定區範圍內之土地,得依法申請施行區段徵收。公有土地得依法申請撥用或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展觀光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發展觀光條例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