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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16 條(勘查或測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為勘定風景特定區範圍,得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實施勘查或測量。但應先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使用人。
  2. 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使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農作物、竹木或其他地上物受損時,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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