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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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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16 條
(勘查或測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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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為勘定風景特定區範圍,得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實施勘查或測量。但應先以書面通知
土地所有權人
或其使用人。
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使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農作物、竹木或其他
地上物
受損時,應予補償。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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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劃建設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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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經營管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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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獎勵及處罰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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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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