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自然及文化資源之完整,在該區域內之任何設施計畫,均應徵得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17條的規定,任何想在風景特定區內進行設施計畫的人,都必須獲得主管機關的同意。這是為了維護該區域內的自然和文化資源的完整。例如,如果有人想在特定風景區內建立觀光設施,就必須先取得主管機關的同意,否則將會違反法律。这条法规的目的是保护風景特定區内的自然和文化资源,以及控制开发行为。
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對觀光地區之遊樂設施及其使用,應會同有關機關施行安全檢查;其檢查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觀光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內之名勝、古蹟應會同有關主管機關調查登記,並維護其完整。 前項古蹟受損者,觀光主管機關應通知管理機關或所有人,擬具修復計畫,經有關主管機關及觀光主管機關同意後,即時修復。
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自然及文化資源之完整,在該區域內之任何設施計畫,均應徵得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與」字修正為「及」。
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對觀光地區之遊樂設施及其使用,應會同有關機關施行安全檢查;其檢查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觀光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內之名勝、古蹟應會同有關主管機關調查登記,並維護其完整。 前項古蹟受損者,觀光主管機關應通知管理機關或所有人,擬具修復計畫,經有關主管機關及觀光主管機關同意後,即時修復。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與」字修正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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