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第 18 條(名勝、古蹟及生態之保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具有大自然之優美景觀、生態、文化與人文觀光價值之地區,應規劃建設為觀光地區。該區域內之名勝、古蹟及特殊動植物生態等觀光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嚴加維護,禁止破壞。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發展觀光條例 第1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