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發展觀光條例 第 18 條(名勝、古蹟及生態之保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具有大自然之優美景觀、生態、文化與人文觀光價值之地區,應規劃建設為觀光地區。該區域內之名勝、古蹟及特殊動植物生態等觀光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嚴加維護,禁止破壞。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