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大自然之優美景觀、生態、文化與人文觀光價值之地區,應規劃建設為觀光地區。該區域內之名勝、古蹟及特殊動植物生態等觀光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嚴加維護,禁止破壞。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 18 條,具有大自然之優美景觀、生態、文化與人文觀光價值之地區,應規劃建設為觀光地區。這些地區內的名勝、古蹟及特殊動植物生態等觀光資源,應受到嚴格保護,並禁止任何破壞行为。在實施觀光開發計劃時,必須尊重並保護這些具有觀光價值的自然與文化資源。 參考資料: 發展觀光條例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三條。根據這兩條法規,對於具有觀光價值的地區,需要徵得觀光主管機關的同意,並明文規定了對於破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古蹟或觀光設施者的罰則。这與法條所提及的保護觀光資源相符合。
觀光旅館符合政府規定標準興建者,依法獎勵之。
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發給觀光旅館業執照及專用標識,始得開業。
具有大自然之優美景觀、生態、文化與人文觀光價值之地區,應規劃建設為觀光地區。該區域內之名勝、古蹟及特殊動植物生態等觀光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嚴加維護,禁止破壞。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修正第一項中,除原條文所指之大自然之優美景觀資源之外,為使語意更加完整,爰增加具有生態景觀資源及具有保存價值之文化、人文景觀資源,皆應規劃建設為觀光地區。使該區域內之名勝、古蹟及特殊動植物生態等觀光資源,都能受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維護,避免發生破壞之情形。
觀光旅館符合政府規定標準興建者,依法獎勵之。
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發給觀光旅館業執照及專用標識,始得開業。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修正第一項中,除原條文所指之大自然之優美景觀資源之外,為使語意更加完整,爰增加具有生態景觀資源及具有保存價值之文化、人文景觀資源,皆應規劃建設為觀光地區。使該區域內之名勝、古蹟及特殊動植物生態等觀光資源,都能受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維護,避免發生破壞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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