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19條,這個法條主要是關於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內專業導覽人員的設置和管理。根據第1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設置專業導覽人員,並得聘用外籍人士、學生等作為外語觀光導覽人員,以外國語言導覽輔助。這條法條的目的在於提供多元旅客詳盡的說明,減少破壞行為的發生,並維護自然資源的永續發展。根據第2項,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的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應優先聘用當地原住民從事專業導覽工作。 根據第3項,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的劃定由該管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 最後,在第4項中,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的資格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發展觀光條例。根據第19條的規定,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需設置專業導覽人員,並可聘用外籍人士作為外語觀光導覽人員。資格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例如,台灣的某個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在招募專業導覽人員時,就優先考慮當地原住民的資格。
為發展觀光事業及改善機場服務,得徵收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標準,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定之。
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左: 一、客房出租。 二、附設餐廳、咖啡廳、酒吧間。 三、國際會議廳。 四、其他經交通部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 觀光旅館因營業需要,得經申請核准後,經營夜總會。
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設置專業導覽人員,旅客進入該地區,應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以提供旅客詳盡之說明,減少破壞行為發生,並維護自然資源之永續發展。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定,由該管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 專業導覽人員之資格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設置專業導覽人員,並得聘用外籍人士、學生等作為外語觀光導覽人員,以外國語言導覽輔助,旅客進入該地區,應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以提供多元旅客詳盡之說明,減少破壞行為發生,並維護自然資源之永續發展。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應優先聘用當地原住民從事專業導覽工作。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定,由該管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 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之資格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根據我國政府正努力朝發展國際觀光、提升多元旅客旅遊品質之目標邁進。為發展國際觀光,外語服務勢必格外重要且不可或缺。爰此,增加得聘用外籍人士、學生等提供外語導覽輔助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應優先聘用當地原住民從事專業導覽工作。」。 三、原第二項遞改為第三項,文字未修正。 四、原第三項遞改為第四項,句首「專業導覽人員之資格及管理辦法」修正為「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之資格及管理辦法」。
為發展觀光事業及改善機場服務,得徵收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標準,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定之。
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左: 一、客房出租。 二、附設餐廳、咖啡廳、酒吧間。 三、國際會議廳。 四、其他經交通部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 觀光旅館因營業需要,得經申請核准後,經營夜總會。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根據我國政府正努力朝發展國際觀光、提升多元旅客旅遊品質之目標邁進。為發展國際觀光,外語服務勢必格外重要且不可或缺。爰此,增加得聘用外籍人士、學生等提供外語導覽輔助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應優先聘用當地原住民從事專業導覽工作。」。 三、原第二項遞改為第三項,文字未修正。 四、原第三項遞改為第四項,句首「專業導覽人員之資格及管理辦法」修正為「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之資格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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