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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設置專業導覽人員,並得聘用外籍人士、學生等作為外語觀光導覽人員,以外國語言導覽輔助,旅客進入該地區,應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以提供多元旅客詳盡之說明,減少破壞行為發生,並維護自然資源之永續發展。
  2.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應優先聘用當地原住民從事專業導覽工作。
  3.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定,由該管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
  4. 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之資格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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