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旅館業執照,始得營業。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1條規定,經營觀光旅館業者需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完成公司登記後,才能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開始營業。 參考資料: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1條,有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在案例二中,原告的旅館業務違反了發展觀光條例的相關規定,因為沒有按照法律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也沒有領取觀光旅館業執照就開始營業。這符合發展觀光條例第21條的規定。
導遊人員,應經交通部或委託有關機關測驗合格,發給執業證書,並受旅行業僱用後,始得執行業務;其測驗及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發給旅行業執照,始得開業。
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旅館業執照,始得營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條文第四十條已定有「觀光專用標識」之相關規定,本條有關規定爰予刪除。
導遊人員,應經交通部或委託有關機關測驗合格,發給執業證書,並受旅行業僱用後,始得執行業務;其測驗及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發給旅行業執照,始得開業。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條文第四十條已定有「觀光專用標識」之相關規定,本條有關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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