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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21觀光旅館業營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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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旅館業執照,始得營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1條規定,經營觀光旅館業者需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完成公司登記後,才能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開始營業。 參考資料: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1條,有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在案例二中,原告的旅館業務違反了發展觀光條例的相關規定,因為沒有按照法律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也沒有領取觀光旅館業執照就開始營業。這符合發展觀光條例第21條的規定。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580715 制定)

導遊人員,應經交通部或委託有關機關測驗合格,發給執業證書,並受旅行業僱用後,始得執行業務;其測驗及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0691107 全文修正)

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發給旅行業執照,始得開業。

(0901031 全文修正)

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旅館業執照,始得營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條文第四十條已定有「觀光專用標識」之相關規定,本條有關規定爰予刪除。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580715 制定)

導遊人員,應經交通部或委託有關機關測驗合格,發給執業證書,並受旅行業僱用後,始得執行業務;其測驗及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0691107 全文修正)

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發給旅行業執照,始得開業。

(09010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條文第四十條已定有「觀光專用標識」之相關規定,本條有關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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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展觀光條例第 21 條規定:「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旅館業執照,始得營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展觀光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發展觀光條例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