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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22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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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客房出租。 二、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
  2. 2.主管機關為維護觀光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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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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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580715 制定)

旅行業違反本條例及依據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省(市)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報請交通部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撤銷其營業執照。   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旅行業,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得處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業。

(0691107 全文修正)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左: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導遊。   四、其他經交通部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旅行業種類核定之。

(0901031 全文修正)

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客房出租。   二、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   主管機關為維護觀光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580715 制定)

旅行業違反本條例及依據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省(市)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報請交通部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撤銷其營業執照。   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旅行業,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得處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業。

(0691107 全文修正)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左: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導遊。   四、其他經交通部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旅行業種類核定之。

(09010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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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展觀光條例第 22 條規定:「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客房出租。 二、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 三、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展觀光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發展觀光條例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