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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22 條(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客房出租。 二、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
  2. 主管機關為維護觀光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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