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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違反本條例及依據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省(市)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報請交通部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撤銷其營業執照。 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旅行業,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得處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業。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左: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導遊。 四、其他經交通部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旅行業種類核定之。
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客房出租。 二、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 主管機關為維護觀光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旅行業違反本條例及依據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省(市)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報請交通部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撤銷其營業執照。 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旅行業,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得處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業。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左: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導遊。 四、其他經交通部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旅行業種類核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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