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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27 條(旅行業業務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2.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3. 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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