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發展觀光條例26旅行業營業程序

快速跳轉

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經營旅行業者在開始營業之前,必須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且辦理公司登記,接著領取旅行業執照才能開始營業。這是為了確保旅行業者有合法的營業資格,並且可以受到監管。 相關案例: 根據上述裁判書,一家名為JET旅行社的公司未經申請核准即在台灣境內開始經營旅行業務,被判處罰款並且停止營業。這符合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對經營旅行業者的規定。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580715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691107 全文修正)

導遊人員,應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測驗合格,發給執業證書,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為舉辦國際性活動而接待國際觀光旅客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

(0901031 全文修正)

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580715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691107 全文修正)

導遊人員,應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測驗合格,發給執業證書,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為舉辦國際性活動而接待國際觀光旅客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

(09010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展觀光條例第 26 條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展觀光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發展觀光條例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