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經營旅行業者在開始營業之前,必須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且辦理公司登記,接著領取旅行業執照才能開始營業。這是為了確保旅行業者有合法的營業資格,並且可以受到監管。 相關案例: 根據上述裁判書,一家名為JET旅行社的公司未經申請核准即在台灣境內開始經營旅行業務,被判處罰款並且停止營業。這符合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對經營旅行業者的規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導遊人員,應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測驗合格,發給執業證書,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為舉辦國際性活動而接待國際觀光旅客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
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導遊人員,應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測驗合格,發給執業證書,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為舉辦國際性活動而接待國際觀光旅客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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