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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28 條(外國旅行業設立分公司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准,並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認許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2. 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置代表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向經濟部備案。但不得對外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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