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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28外國旅行業設立分公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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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准,並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認許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2. 2.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置代表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向經濟部備案。但不得對外營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691107 全文修正)

觀光主管機關,對各地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應會同有關主管機關調查統計,輔導改良其生產及製作技術,提高品質,標明價格,並協助在各觀光地區商號集中銷售。

(0901031 全文修正)

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認許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置代表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向經濟部備案。但不得對外營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 分公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代表人名詞
(0691107 全文修正)

觀光主管機關,對各地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應會同有關主管機關調查統計,輔導改良其生產及製作技術,提高品質,標明價格,並協助在各觀光地區商號集中銷售。

(09010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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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展觀光條例第 28 條規定:「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認許後,領取旅行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展觀光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發展觀光條例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