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觀光主管機關,對各地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應會同有關主管機關調查統計,輔導改良其生產及製作技術,提高品質,標明價格,並協助在各觀光地區商號集中銷售。
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認許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置代表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向經濟部備案。但不得對外營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觀光主管機關,對各地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應會同有關主管機關調查統計,輔導改良其生產及製作技術,提高品質,標明價格,並協助在各觀光地區商號集中銷售。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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