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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經營管理
>
發展觀光條例
第 28 條
(外國旅行業設立分公司程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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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
分公司
,應先向中央
主管機關
申請
核
准,並依
公司法
規定辦理認許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置
代表人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
公司法
規定向經濟部備案。但不得對外營業。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規劃建設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經營管理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獎勵及處罰 §4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66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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