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經營風景特定區內國民旅舍及遊樂設施業者,應依規定向該管觀光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登記後始得開業。
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 前項契約之格式、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旅行業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書格式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旅客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旅客訂約。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並得以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電子文件為之。 前項契約之格式、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旅行業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書格式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旅客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旅客訂約。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經營風景特定區內國民旅舍及遊樂設施業者,應依規定向該管觀光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登記後始得開業。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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