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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30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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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旅行業者,應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金額調整時,原已准設立之旅行業亦適用之。
  2. 2.旅客對旅行業者,因旅遊糾紛所生之債權,對前項保證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3. 3.旅行業未依規定繳足保證金,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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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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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691107 全文修正)

觀光主管機關,對觀光地區之遊樂設施及其使用,應會同有關機關施行安全檢查;其檢查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0901031 全文修正)

經營旅行業者,應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金額調整時,原已核准設立之旅行業亦適用之。   旅客對旅行業者,因旅遊糾紛所生之債權,對前項保證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旅行業未依規定繳足保證金,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保證金之繳納,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予以修正。   三、按經營旅行業務所生之債務,包括旅客及其他同行、航空公司等業者,惟保證金保護之對象應以較弱勢、債權標的較少之旅客為優先,其他業者之債權,應由各相關業者自行加強徵信,不宜共列為優先債權,爰參照海商法第二十四條有關海事優先權之規定,修正第二項,以落實旅客權益之保護。   四、增列第三項,就旅行業未繳足保證金者,廢止其旅行業執照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債權名詞
  • 廢止名詞
(0691107 全文修正)

觀光主管機關,對觀光地區之遊樂設施及其使用,應會同有關機關施行安全檢查;其檢查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09010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保證金之繳納,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予以修正。   三、按經營旅行業務所生之債務,包括旅客及其他同行、航空公司等業者,惟保證金保護之對象應以較弱勢、債權標的較少之旅客為優先,其他業者之債權,應由各相關業者自行加強徵信,不宜共列為優先債權,爰參照海商法第二十四條有關海事優先權之規定,修正第二項,以落實旅客權益之保護。   四、增列第三項,就旅行業未繳足保證金者,廢止其旅行業執照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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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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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展觀光條例第 30 條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金額調整時,原已核准設立之旅行業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展觀光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發展觀光條例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