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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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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2. 2.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3. 3.前二項各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4. 4.旅行業辦理旅遊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或傷害,而受下列之人請求時,不論其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於前項所定之保險範圍及金額內,依本條例規定向第一項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一、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者,請求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妺。
  5. 5.第一項之責任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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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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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691107 全文修正)

歷史文物及藝術珍品之陳列,與國樂、國劇、國產電影及民族藝術活動,可供國際觀光旅客欣賞者,觀光主管機關應輔導旅行業安排觀光旅客參觀;並對舉辦之機構或團體,會同有關主管機關予以獎助。

(0901031 全文修正)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前二項各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旅行業為保障旅客權益而投保之履約保證險,應不分個人或團體旅遊,一律以「旅客」視之,以使對旅客的保障,臻於完整。   三、傳統界定之「國民旅遊」一詞,係指本國人民所從事的國內旅遊活動,為明確定義之,故建議以「國內旅遊」統括過去所謂的國民旅遊。

(1110503 修正)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前二項各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旅行業辦理旅遊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或傷害,而受下列之人請求時,不論其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於前項所定之保險範圍及金額內,依本條例規定向第一項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一、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者,請求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妺。   第一項之責任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考量旅遊活動發生意外事故往往造成多人傷亡,且事故責任之釐清及死者扶養親屬之認定,曠日費時,實務上亦常引發理賠爭議,為迅速啟動責任保險之理賠,爰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七條及第十一條之精神,增訂第四項,明定旅行業辦理旅遊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人員死亡或傷害,不論其有無過失,於主管機關訂定之保險範圍及金額內,旅客、隨團人員及其親屬得向旅行業依第一項投保之責任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並明定相關親屬之請求順位,排除保險法第九十條關於責任保險人依「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負賠償之責,及第九十四條關於第三人於被保險人損失賠償責任確定始具直接請求權等規定之適用,以迅速提供旅客、隨團人員及其親屬基本保障。   三、責任保險係由要保人繳交保險費,將被保險人所負損害賠償責任移轉由保險人承擔,爰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二條,增訂第五項,明定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0691107 全文修正)

歷史文物及藝術珍品之陳列,與國樂、國劇、國產電影及民族藝術活動,可供國際觀光旅客欣賞者,觀光主管機關應輔導旅行業安排觀光旅客參觀;並對舉辦之機構或團體,會同有關主管機關予以獎助。

(09010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旅行業為保障旅客權益而投保之履約保證險,應不分個人或團體旅遊,一律以「旅客」視之,以使對旅客的保障,臻於完整。   三、傳統界定之「國民旅遊」一詞,係指本國人民所從事的國內旅遊活動,為明確定義之,故建議以「國內旅遊」統括過去所謂的國民旅遊。

(1110503 修正)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考量旅遊活動發生意外事故往往造成多人傷亡,且事故責任之釐清及死者扶養親屬之認定,曠日費時,實務上亦常引發理賠爭議,為迅速啟動責任保險之理賠,爰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七條及第十一條之精神,增訂第四項,明定旅行業辦理旅遊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人員死亡或傷害,不論其有無過失,於主管機關訂定之保險範圍及金額內,旅客、隨團人員及其親屬得向旅行業依第一項投保之責任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並明定相關親屬之請求順位,排除保險法第九十條關於責任保險人依「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負賠償之責,及第九十四條關於第三人於被保險人損失賠償責任確定始具直接請求權等規定之適用,以迅速提供旅客、隨團人員及其親屬基本保障。   三、責任保險係由要保人繳交保險費,將被保險人所負損害賠償責任移轉由保險人承擔,爰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二條,增訂第五項,明定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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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展觀光條例第 31 條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旅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展觀光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發展觀光條例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