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適應觀光產業需要,提高觀光從業人員素質,應辦理專業人員訓練,培育觀光從業人員;其所需之訓練費用,得向其所屬事業機構、團體或受訓人員收取。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9條,中央主管機關有權辦理專業人員訓練,以提高觀光從業人員的素質,並可以向所屬事業機構、團體或受訓人員收取訓練費用。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培育具備高素質的觀光從業人員,以因應觀光產業的需求。 作為舉例,可以舉出國立清華大學與中央大學合作辦理的觀光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計畫,其中清華大學作為辦學機構收取訓練費用,並提供相關的專業訓練課程,以培育優秀的觀光從業人員。
觀光旅館業、旅行業,違反本條例及依據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予以警告;情節重大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撤銷其營業執照。 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業。
中央主管機關,為適應觀光產業需要,提高觀光從業人員素質,應辦理專業人員訓練,培育觀光從業人員;其所需之訓練費用,得向其所屬事業機構、團體或受訓人員收取。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修正條文中之「觀光事業」,爰依本法第一條之名詞修正,統一用語為「觀光產業」。
觀光旅館業、旅行業,違反本條例及依據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予以警告;情節重大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撤銷其營業執照。 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業。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修正條文中之「觀光事業」,爰依本法第一條之名詞修正,統一用語為「觀光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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