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產業依法組織之同業公會或其他法人團體,其業務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
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特定法條的法律解釋和相關範例。
觀光事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依據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撤銷其執業證書。
觀光產業依法組織之同業公會或其他法人團體,其業務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 二、原修正條文中之「觀光事業」,爰依本法第一條之名詞修正,統一用語為「觀光產業」。
觀光事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依據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撤銷其執業證書。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 二、原修正條文中之「觀光事業」,爰依本法第一條之名詞修正,統一用語為「觀光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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