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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40同業公會及法人團體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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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產業依法組織之同業公會或其他法人團體,其業務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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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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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691107 全文修正)

觀光事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依據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撤銷其執業證書。

(0901031 全文修正)

觀光產業依法組織之同業公會或其他法人團體,其業務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   二、原修正條文中之「觀光事業」,爰依本法第一條之名詞修正,統一用語為「觀光產業」。

  • 法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691107 全文修正)

觀光事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依據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撤銷其執業證書。

(09010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   二、原修正條文中之「觀光事業」,爰依本法第一條之名詞修正,統一用語為「觀光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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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展觀光條例第 40 條規定:「觀光產業依法組織之同業公會或其他法人團體,其業務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展觀光條例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發展觀光條例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