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觀光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內之流動攤販或擅自設攤、強行照像、強迫推銷物品及其他騷擾旅客之行為者,得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之公有土地得由公產管理機關讓售、出租、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信託或以使用土地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依前項讓售之公有土地為公用財產者,仍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由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辦理讓售。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觀光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內之流動攤販或擅自設攤、強行照像、強迫推銷物品及其他騷擾旅客之行為者,得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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