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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獎勵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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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45 條
(民間經營觀光事業公有土地之取得)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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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
主管機關
報請行政院
核定
者,其範圍內所需之公有土地得由公產管理機關讓售、出租、設定
地上權
、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信託或以使用土地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不受土地法
第二十五條
、國有財產法
第二十八條
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
法令
之限制。
依前項讓售之公有土地為公用財產者,仍應變更為
非
公用財產,由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辦理讓售。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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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劃建設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經營管理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獎勵及處罰 §4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66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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