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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44觀光事業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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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旅館與觀光遊樂設施之興建及觀光產業之經營、管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獎勵項目及標準獎勵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44條,有關觀光旅館、旅館與觀光遊樂設施之興建及觀光產業之經營、管理的獎勵項目及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在這方面的一個相關範例是在旅館業管理規則第55條第3項中提到,未依法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會受到相應的罰款及禁止營業的處罰。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691107 全文修正)

風景特定區內國民旅舍及遊樂設施業,違反本條例及依據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觀光主管機關並得會同有關主管機關按其情節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

(0901031 全文修正)

觀光旅館、旅館與觀光遊樂設施之興建及觀光產業之經營、管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獎勵項目及標準獎勵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二、原修正條文中之「觀光事業」,爰依本法第一條之名詞修正,統一用語為「觀光產業」。

  • 主管機關名詞
(0691107 全文修正)

風景特定區內國民旅舍及遊樂設施業,違反本條例及依據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觀光主管機關並得會同有關主管機關按其情節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

(09010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二、原修正條文中之「觀光事業」,爰依本法第一條之名詞修正,統一用語為「觀光產業」。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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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展觀光條例第 44 條規定:「觀光旅館、旅館與觀光遊樂設施之興建及觀光產業之經營、管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獎勵項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展觀光條例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發展觀光條例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