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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52 條(文學藝術作品之獎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為加強觀光宣傳,促進觀光產業發展,對有關觀光之優良文學、藝術作品,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2. 中央主管機關,對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有重大貢獻者,授給獎金、獎章或獎狀表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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