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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加強觀光宣傳,促進觀光產業發展,對有關觀光之優良文學、藝術作品,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有重大貢獻者,授給獎金、獎章或獎狀表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原修正條文中之「觀光事業」,爰依本法第一條之名詞修正,統一用語為「觀光產業」。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原修正條文中之「觀光事業」,爰依本法第一條之名詞修正,統一用語為「觀光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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