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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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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2. 2.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鍰,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並得按次處罰之。
  3. 3.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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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901031 全文修正)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罰鍰下限提高一倍,並增列定期停業處分,以利執行。   三、增列第二項,明定對違反停業處分者之效果。   四、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對合法行政處分「撤銷」修正為「廢止」。   五、為使相關從業人員之行為亦有所規範,爰於第三項增列處罰規定。

(1110503 修正)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鍰,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並得按次處罰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 善良風俗名詞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受僱人名詞
(09010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罰鍰下限提高一倍,並增列定期停業處分,以利執行。   三、增列第二項,明定對違反停業處分者之效果。   四、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對合法行政處分「撤銷」修正為「廢止」。   五、為使相關從業人員之行為亦有所規範,爰於第三項增列處罰規定。

(1110503 修正)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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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展觀光條例第 53 條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展觀光條例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發展觀光條例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