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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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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8 條
(交通運輸設施)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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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為配合觀光產業發展,應協調有關機關,規劃國內觀光據點交通運輸網,開闢國際交通路線,建立海、陸、空聯運制;並得視需要於國際機場及商港設旅客服務機構;或輔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重要交通轉運地點,設置旅客服務機構或設施。
國內重要觀光據點,應視需要建立交通運輸設施,其運輸工具、路面工程及場站設備,均應符合觀光旅行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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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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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劃建設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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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經營管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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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獎勵及處罰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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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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