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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7綜合開發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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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觀光產業之綜合開發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2. 2.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前項計畫所採行之必要措施,有關機關應協助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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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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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580715 制定)

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對國民及國外旅客在國內觀光旅遊必須利用之觀光設施,應配合其需要,予以旅宿之便利;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0691107 全文修正)

交通部為配合觀光綜合開發計畫,應協調有關機關,規劃國內觀光地區交通運輸網,開闢國際交通路線,建立海、陸、空聯運制,並得視需要於國際機場及商港設旅客服務機構。   國內重要觀光地區,應視需要建立交通運輸設施,其運輸工具、路面工程及場站設備,均應符合觀光旅行之需要。

(0901031 全文修正)

觀光產業之綜合開發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前項計畫所採行之必要措施,有關機關應協助與配合。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原修正條文中之「觀光事業」,爰依本法第一條之名詞修正,統一用語為「觀光產業」。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580715 制定)

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對國民及國外旅客在國內觀光旅遊必須利用之觀光設施,應配合其需要,予以旅宿之便利;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0691107 全文修正)

交通部為配合觀光綜合開發計畫,應協調有關機關,規劃國內觀光地區交通運輸網,開闢國際交通路線,建立海、陸、空聯運制,並得視需要於國際機場及商港設旅客服務機構。   國內重要觀光地區,應視需要建立交通運輸設施,其運輸工具、路面工程及場站設備,均應符合觀光旅行之需要。

(09010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原修正條文中之「觀光事業」,爰依本法第一條之名詞修正,統一用語為「觀光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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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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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展觀光條例第 7 條規定:「觀光產業之綜合開發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前項計畫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展觀光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發展觀光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