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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對國民及國外旅客在國內觀光旅遊必須利用之觀光設施,應配合其需要,予以旅宿之便利;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為配合觀光綜合開發計畫,應協調有關機關,規劃國內觀光地區交通運輸網,開闢國際交通路線,建立海、陸、空聯運制,並得視需要於國際機場及商港設旅客服務機構。 國內重要觀光地區,應視需要建立交通運輸設施,其運輸工具、路面工程及場站設備,均應符合觀光旅行之需要。
觀光產業之綜合開發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前項計畫所採行之必要措施,有關機關應協助與配合。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原修正條文中之「觀光事業」,爰依本法第一條之名詞修正,統一用語為「觀光產業」。
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對國民及國外旅客在國內觀光旅遊必須利用之觀光設施,應配合其需要,予以旅宿之便利;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為配合觀光綜合開發計畫,應協調有關機關,規劃國內觀光地區交通運輸網,開闢國際交通路線,建立海、陸、空聯運制,並得視需要於國際機場及商港設旅客服務機構。 國內重要觀光地區,應視需要建立交通運輸設施,其運輸工具、路面工程及場站設備,均應符合觀光旅行之需要。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原修正條文中之「觀光事業」,爰依本法第一條之名詞修正,統一用語為「觀光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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